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智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林述亨
- 被告黃子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智簡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11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子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後,補充「(商標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詳附表一)」;第8 行補充「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第11行「警於109 年7 月23日,以1,560 購得仿冒手錶1 只」,更正為「警於109 年7 月23日,基於蒐證目的向上述黃子豪以蝦皮拍賣帳號maling0913號開設之賣場,以1,560 元之價格下單購買【手機殼玻璃盤,附卡】1 份,經送鑑定確認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嗣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11樓進行搜索」;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一編號1 :㈠「商標註冊/ 審定號(商標名稱)」欄位內,「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更正為「LOUIS VUITTON 」、「0000000 」更正為「00000000」、㈡「商標權人」欄位內,「路易威登」補充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附表一編號3 「商標註冊/ 審定號(商標名稱)」欄位內,「CG(3 )Logo」更正為「GG(3 )Logo」,並補充「00000000號(GUCCI )、00000000號(GG【18】textile )、00000000(GG【17】)」;附表一編號4 「商標權人」欄位內,「三麗鷗公司」補充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5 「商標註冊/ 審定號(商標名稱)欄位內,「Kight Decive」更正為「Knight Device 」;另於證據部分補充: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黃子豪提供之上述侵權商品大陸地區淘寶網訂單資料2 紙、統一超商寄件紀錄資料1 份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子豪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本案警員喬裝顧客購買之蒐證行為欠缺購買真意,亦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應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9 年7 月間起至同年10月8 日遭查獲止之期間內,數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時地接續為之數舉動,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已對商標權人市場利益及商譽均造成危害,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且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頗鉅、又依卷附被告於統一超商之出貨紀錄,可知被告販售之仿冒品數量甚多(見偵卷第99至107 頁),被告之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於警詢時對犯行坦承不諱,然目前尚未與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達成和解,兼衡以本案被告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市值、被告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電商、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均應宣告沒收之(就其中之「貼紙、卡片」部分,雖經檢察官認為無證據證明被告亦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此部分物品之犯行,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亦與被告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犯行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此部分扣案之「貼紙、卡片」仍係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製造、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各自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書等件為證(見偵卷第139 至141 頁、第181 頁、第185 頁、第223 頁),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是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㈡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販賣警方查扣之仿冒商品,至今獲利大約新臺幣20,400元等語(見偵卷第17頁),堪認此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此部分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證(見偵卷第43至45頁),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本案經查扣仿冒商標之商品 │數量 │ ├──┼─────────────┼────────┤ │ 1 │「LV」圖樣 │菸盒21件 │ │ │ ├────────┤ │ │ │手機套61件 │ │ │ ├────────┤ │ │ │玻璃煙盤35件 │ │ │ ├────────┤ │ │ │貼紙90件 │ │ │ ├────────┤ │ │ │卡片93件 │ ├──┼─────────────┼────────┤ │ 2 │「CHANEL」圖樣 │菸盒26件 │ │ │ ├────────┤ │ │ │玻璃煙盤21件 │ │ │ ├────────┤ │ │ │貼紙50件 │ │ │ ├────────┤ │ │ │卡片66件 │ ├──┼─────────────┼────────┤ │ 3 │ 「GUCCI」圖樣 │菸盒10件 │ │ │ ├────────┤ │ │ │手機套18件 │ │ │ ├────────┤ │ │ │玻璃煙盤8件 │ │ │ ├────────┤ │ │ │貼紙10件 │ │ │ ├────────┤ │ │ │卡片25件 │ ├──┼─────────────┼────────┤ │ 4 │「HELLO KITTY」圖樣 │玻璃煙盤4件 │ │ │ ├────────┤ │ │ │貼紙20件 │ │ │ ├────────┤ │ │ │卡片31件 │ ├──┼─────────────┼────────┤ │ 5 │「BURBERRY」圖樣 │手機套4件 │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1109號被 告 黃子豪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4樓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子豪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均係附表一所示之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且前開商標圖樣在全球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熟知,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擅自使用前開註冊商標圖樣之相同或類似之商品。詎黃子豪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 年7 月間起,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00 元至500 元之價格向某不詳姓名之人購買,再在桃園市某處,以帳號「maling0913」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每件800 元至1,300 元價格刊登商品相片及廣告對外販售。嗣經警於109 年7 月23日,以1,560 購得仿冒手錶1 只後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子豪於警詢對於前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核與告訴人路易威登指訴及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士香奈兒)、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商香奈兒)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指述情節相符。此外,有被告設於蝦皮賣場刊登之販售、陳列畫面及查獲員警購買資料、查扣照片各1 件,鑑定報告書5 件在卷足稽,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扣案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被告犯罪所得20,400元,雖未扣案,仍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另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持有仿冒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亦涉有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云云。然查,該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否認在卷,並辯稱:伊將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貼紙及卡片用於贈送買家,並無販賣之行為。經檢視被告於蝦皮賣場所刊登之畫面,確查無相關販售仿冒商標卡片及貼紙之資訊。而商標法第97條之行為須行為人有販賣之客觀行為或主觀上基於販賣意圖持有、陳列者。本件既查無被告有就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有何販賣之行為或意圖販賣之主觀犯意,其所為自與該條之構成要件不符。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事實間具有同一事實之關係,應為效力所及,故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檢 察 官 陳雅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蕭貿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附表一 ┌──┬─────────┬─────────┬──────┬──────┐ │編號│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之商│扣押物品 │ │ │商標名稱) │ │品 │ │ │ │ │ │ │ │ ├──┼─────────┼─────────┼──────┼──────┤ │1 │00000000號(LV)、│路易威登 │行動電話保護│菸盒21件、手│ │ │00000000號(LOUIS │ │殼、菸盒等商│機套61件、玻│ │ │VUITTON MALLETIER │ │品 │璃煙盤35件、│ │ │)、0000000 號(LV│ │ │貼紙90件、卡│ │ │)、00000000號( │ │ │片93件 │ │ │DAMIER CANVAS )、│ │ │ │ │ │00000000號(LV │ │ │ │ │ │Circle) │ │ │ │ │ │ │ │ │ │ │ │ │ │ │ │ ├──┼─────────┼─────────┼──────┼──────┤ │2 │00000000號(CHANEL│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煙具 │香奈兒菸盒 │ │ │) │限公司 │ │26件、玻璃煙│ │ │ │ │ │盤21件、貼紙│ │ ├─────────┼─────────┼──────┤50件、卡片66│ │ │00000000號(ACTIVE│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貼紙 │件 │ │ │CONSCIOUS │公司 │ │ │ │ │LEADERSHIP with CC│ │ │ │ │ │Monogram) │ │ │ │ │ │ │ │ │ │ ├──┼─────────┼─────────┼──────┼──────┤ │3 │00000000號(GUGG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行動電話外殼│菸盒10件、手│ │ │Word)、00000000號│喜公司 │及護套、非貴│機套18件、玻│ │ │(CG( 3) Logo ) │ │重金屬製煙具│璃煙盤8 件、│ │ │ │ │等商品。 │貼紙10件、卡│ │ │ │ │ │片25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00000000號(HELLO │三麗鷗公司 │未加工或半加│玻璃煙盤4 件│ │ │KITTY 及圖) │ │工玻璃 │、貼紙20件、│ │ │ │ │ │卡片31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0000000號( │英商布拜里公司 │行動電子通訊│手機套4件 │ │ │BURBERRY)、 │ │裝置配件、手│ │ │ │00000000號( │ │機護套等商品│ │ │ │Equestrian Kight │ │。 │ │ │ │Decive) 、00000000│ │ │ │ │ │號(Burberry Check│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商標權人 │扣押物品 │商標註冊/審定號 │ ├──┼─────────────┼──────────┼────────┤ │1 │路易威登 │貼紙90件、卡片93件 │同附表一 │ ├──┼─────────────┼──────────┼────────┤ │2 │法商香奈兒 │貼紙50件、卡片66件 │00000000號( │ │ │ │ │ACTIVE CONSCIOUS│ │ │ │ │LEADERSHIP with │ │ │ │ │CC Monogram ) │ │ │ │ │ │ ├──┼─────────────┼──────────┼────────┤ │3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貼紙10件、卡片25件 │同附表一 │ ├──┼─────────────┼──────────┼────────┤ │4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貼紙20件、卡片31件 │同附表一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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