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48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蔡旻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48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仲崇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3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仲崇茂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反以侵害他人財產之方式而為,所為實有不該;惟衡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1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本案所竊財物價值、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本案被告竊得之物,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自毋庸再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暐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916號
    被      告  仲崇茂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仲崇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0 年9 月12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
    000 號家樂福內壢店內,徒手竊取該賣場陳列出售之廖心蘭
    沙茶豆干1 包、御品能量胡麻油1 罐、維義朝天辣油1 罐、
    御膳坊折疊刀1 把、3M鈦金屬料理剪刀1 把、臺灣康匠醫療
    口罩1 個、艾爾絲醫用口罩1 個(價值共計新臺幣1,162 元
    ),得手後放置於外套內。嗣仲崇茂未將上揭物品取出結帳
    ,正欲離去之際,為安全科經理鐘德鴻所發覺而報警查獲,
    並當場扣得上開竊得之物品(已發還) 。
二、案經鐘德鴻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仲崇茂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鐘德鴻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各1 紙、監視錄影翻拍畫面2 張在卷足資佐證,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  暐  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  儀  萱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