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壬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3條、第359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壬紘於民國110年3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月22日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該判決書業已囑託被告所在之法務部○○○○○○○長官送達,由被告本人於111年2月16日收受該判決書,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嗣被告於111年1月21日以書狀聲請儘速核發執行指揮書,書狀內容提及放棄上訴之權利,經本院發函向被告陳明,如欲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本院為之,捨棄上訴權後將喪失對本案上訴之權利,此有本院111年1月27日桃院增刑亭110審交易359字第1110003070號函附卷可稽,被告即於111年2月8日以書狀載明捨棄上訴權之旨,有被告親書之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其既已捨棄上訴,本案並因而確定,此有111年2月23日桃院增刑亭110審交易359字第1110005510號函在卷可佐,本院並於111年5月25日訊問程序時向被告確認其先前遞交書狀載明捨棄上訴權之真意,經被告當庭確認,記名筆錄,並經簽名,有本院111年5月25日訊問筆錄可證。則被告之上訴權顯已喪失,是其於111年3月3日復提起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