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桂瑛、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孝信、陳立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陳桂瑛 被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 告 陳立斌 上列被告陳立斌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立斌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 第22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被告陳立斌為本件侵權行為時,係受僱於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