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 李彥儀
- 被告
- 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譽真
- 被告
- 劉復興
上列被告劉復興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復興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劉復興為本件侵權行為時,係受僱於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經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