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智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劉美香
- 被告劉佳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智簡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9517號),本院受理後(110 年度審智易字第43號),經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佳怡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以網路販賣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均應 更正為「00000000號」、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佳怡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以網路販賣罪。被告販賣而持有、輸入、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漏載意圖販賣而輸入,應予補充)。 (二)按刑法上「一行為」包括自然意義之一行為與法律意義之一行為,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基於行為基本評價之合理原則,自應以行為人之行為決意作為區分一行為與數行為之標準,亦即行為人基於單一決意之行為即為刑法上之一行為,不因行為時間前後不一致而有不同。換言之,行為人出於單一決意之行為,只要在時間縱向或橫向關係上具有行為統一性,應即符合一行為之概念。至在單一決意下,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且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若形式上獨立之行為,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查被告自民國109年2月間某時起迄109年6月9日下午4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其所申設之臉書網站帳號「李俊德」多次販賣仿冒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為多次販賣而之行為,應評價為一行為,始屬合理。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以網路販賣罪。 (三)爰審酌被告以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要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復參酌本件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市值及販賣期間,併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被害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均達成和解,並賠償和解金完畢,雖未與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與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乃係因該等被害人或無意願或未到庭所致,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積極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為上所述之和解,並業均賠償完畢,經上述告訴人及被害人具狀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並給予緩刑之機會,至被告雖尚未與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與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乃係因該等被害人或無意願或未到庭所致,自不宜因此即推認被告無悔悟之意,而為其不利之評價,乃應認其犯罪後之態度尚稱良好,併參酌已和解賠償完畢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亦均不反對予其緩刑機會等一切情狀,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寧信其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又考量被告法治觀念薄弱,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期能使被告於 上課過程中,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以資警惕,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沒收: (一)末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二)至被告雖於偵訊自承:本件獲利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 (偵卷第286頁),惟因被告與告訴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被害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均達成和解,並賠償和解金完畢,且被告賠償之金額分別3萬元、7萬元、3000元、3000元,顯已超過其所得,而告訴人就被告前開所得部分已再無民事求償權,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全晉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芝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9517號被 告 劉佳怡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 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佳怡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均指定用於各類皮包、皮夾、零錢包、購物袋等商品,而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所生產製造之商品使用前開商標圖樣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熟知,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他人所為之含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9 年2 月間某時起迄109 年6 月9 日下午4 時30分許止,先陸續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向不詳之中國大陸地區賣家以每件新臺幣( 下同) 300 元或400 元不等之價格,購買包含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在內之印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弄00號之居所,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其所申設之臉書網站帳號「李俊德」,接續以每件450 元至500 元不等之價格,利用臉書網站動態牆直播功能販賣包含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在內之印有附表一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獲有約1 萬元之淨利。嗣經警於109 年3 月26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前開臉書網站帳號疑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乃先向劉佳怡購得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1 件後,經送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指定之人員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後,復於109年6 月9 日下午4 時30分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所 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於109 年10月19日晚間7 時5 分許,扣得劉佳怡自行提出之出售仿冒商標商品所得550元,始悉上情 。 二、案經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佳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搜索照片、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直播暨留言內容網頁翻拍照片、違反商標法採證物品相片及商標對照表 本件查獲及扣押經過之事實。 3 貞觀法律事務所、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 號、 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1.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為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 1 至 6 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4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 00000000 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1.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為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7 至8 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 售如附表二編號7 至8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 ,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5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 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1.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 9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6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1.瑞士商邁可科斯( 瑞士) 國際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7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 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1.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13至 16 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3 至 16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8 黃婉琪鑑定報告書 1 份、註冊/審定號 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1.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為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17至18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7至18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9 知識產權鑑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 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1.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為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商標權人之事實。 2.如附表二編號19至23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9至23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又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09 年2 月間某時起迄109 年6 月9 日下午4 時30分許止,販售包含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在內之印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者,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名,請從一重處斷。末就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均屬仿冒商標商品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而被告自承其因本件犯罪獲約1 萬元之犯罪所得,其中有550 元經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就前揭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如對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檢 察 官 薛全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黃柏睿 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是否告訴 1 00000000號、00000000號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否 2 00000000號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否 3 00000000號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是 4 00000000號、00000000號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是 5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否 6 00000000號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否 7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是 附表二 編號 仿冒商品 數量(件) 侵害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GUCCI包包 34 00000000號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2 仿冒GUCCI零錢包 1 00000000號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3 仿冒GUCCI皮夾 6 00000000號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4 仿冒GUCCI防塵袋 5 00000000號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5 仿冒GUCCI紙袋 2 00000000號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6 仿冒GUCCI包包 1 00000000號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7 仿冒YSL包包 4 00000000號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8 仿冒YSL皮夾 1 00000000號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9 仿冒DIOR包包 3 00000000號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公司 10 仿冒MK包包 11 00000000號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11 仿冒MK皮夾 7 00000000號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12 仿冒MK防塵袋 4 00000000號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13 仿冒CHANEL包包 20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4 仿冒CHANEL皮夾 11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5 仿冒CHANEL零錢包 2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6 仿冒CHANEL防塵袋 2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7 仿冒PRADA包包 2 00000000號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18 仿冒PRADA防塵袋 1 00000000號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19 仿冒LV包包 64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20 仿冒LV皮夾 14 21 仿冒LV零錢包 5 22 仿冒LV防塵袋 15 23 仿冒LV紙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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