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智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建宏、乙○○、被告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智簡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宏 陳秋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3737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審智易字第4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所示「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聯絡」,應更正為「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證據部分應補充如附表「鑑定報告書暨商標檢索等證據」欄所示之鑑定報告書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檢索資料,及被告乙○○、丙○○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78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販賣」係指出賣人將販賣之標的物即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交付買受人,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始足當之,是於警員佯裝買受人以訂購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情形下,警員既無買受之真意,縱出賣人即被告欲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交付警員,警員既無買受真意而無與出賣人即被告間之讓與合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行為而成立販賣既遂,然商標法既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自不能對出賣人即被告之行為,以商標法第97條所定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相繩。查本件查獲經過,既係警員佯裝向被告下標購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後,復至被告2人所經營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4樓「心潮 有限公司」之工作室內執行搜索而查獲,揆諸前開說明,因其主觀上並無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亦無買賣之意思合致,應論以未遂犯,然因商標法並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此部分均應以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論處,先予敘明。 (二)被告2人利用網路方式為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 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審智易字第78至79頁),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 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等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起訴書漏載持有部分,應予補充)、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俱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 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2人自民 國108 年1月29日起至109 年6 月11日下午3時42分許為警查獲之時止,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論以一罪。 (四)被告2人均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本案各商標權人之法益, 屬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透過網路方式非 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行,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榨取商標權人經營商標信譽之努力,破壞商品競爭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甚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積極與如附表「和解情形」欄所示部分商標權人均達成和解,並於本案判決前已履行和解條件,此有如附表「和解情形」欄所示調解書、刑事陳報狀及權利確認告示啟事等文件可佐(詳如附表「和解情形」欄所示),顯有悔意,態度尚可,另雖如附表編號29至編號34欄位所示之商標權人表示無意願與被告2人和解,此有台灣薈 萃商標有限公司110年12月15日薈台字第02025801101215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71頁),是本院自尊重前開商標權人之意願及其等所表示對本案被告2人犯行 之意見,然仍無礙被告2人對商標權人等所致損失尚具彌 咎摯誠之認定,併參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 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79-80頁),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2人違反商標 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於被告乙○○、丙○○之主文項下,均宣告沒 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均陳稱:沒有辦法去計算獲利,因為沒有任何單據,一副耳環、一雙襪子大約賺10至15元等語(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79頁);惟考量被告2人已與如附表「和解情形 」欄所示部分商標權人均達成和解,並已支付和解金額總計40萬元(計算式:10萬元+ 14萬元+10萬元+6萬元=40萬 元),予如附表「和解情形」欄編號18號、編號19至23號、編號24至26號、編號27至28號所示商標權人,業如前述,此外,被告2人亦自行陳報與如附表「和解情形」欄編 號13至17號所示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以匯款EUR1025.22歐元予該商標權人所指定之帳戶(並登報為權利確認之告示),相較被告2人前所稱甚低之獲利,已足以剝奪其犯 罪利得,並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就上開被告2人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部分,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次按「沒收」、「追徵」的制度目的,是為了剝奪被告之犯罪利得,並非由國家強制介入個人間私法之權益紛爭,否則關於私法間之私法自治、交易安全、誠實信用等原理原則,及民事程序法之權利行使、當事人原則及相關程序,將全為刑事法相關措施取代,要非前揭沒收、追徵制度之修正目的。因此,其餘商標權人所受商品遭侵權之損失或高於被告得利、或未追徵者,此部分之損失,尚得另循民事救濟途徑辦理,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2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暨數量(含警方採證取得)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鑑定報告書 暨商標檢索 等證據(所 在頁數) 和解情形 1 NIKE腰帶 24件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372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05 至209 頁、第329-331頁 、本院審智易卷第81-84頁)】 無 2 NIKE帽子 3件 3 NIKE襪子 70雙 4 NIKE貼紙 18張 5 GUCCI襪子 20雙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 喜歡固喜公 司委託恆鼎 知識產權代 理有限公司 出具鑑定報 告書、商標 註冊資料( 見偵字卷第 281-283 頁 、第285-29 1頁) 無 6 GUCCI拖鞋 18雙 7 GUCCI耳環 22只 8 GUCCI手環 3件 9 GUCCI手鍊 1件 10 GUCCI髮飾 90件(含採證證物1件) 11 YSL耳環 2只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 羅蘭公司委 託恆鼎知識 產權代理有 限公司出具 鑑定報告書 、商標註冊 資料(見偵 字卷第305 -307頁、第 309頁) 無 12 YSL手環 1件 13 LV襪子 60雙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 登馬爾悌耶 公司智慧財 產權副經理 出具鑑定報 告書、商標 檢索系統資 料(見偵字 卷第197-20 9頁、第211 -219) 已和解(被告2人自行陳報),並提出刑事陳報狀、匯出匯款申請書、被告乙○○權利確認告示啟事等資料(見偵字卷第561頁、第573頁、第575頁)。 14 LV項鍊 5件 15 LV耳環 10只 16 LV手環 2件 17 LV髮飾 10件 18 MK耳環 2只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字卷第249-251頁、第253-255 頁) 1.已和解。 2.刑事陳報狀、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見偵字卷第551 頁、第557 頁、第561頁、第565頁 、本院審智易字卷第69-70頁)。 19 DIOR髮飾 3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 汀迪奧高巧 股份有限公 司委託貞觀 法律事務所 出具鑑定報 告書、商標 單筆詳細報 表(見偵字 卷第265-26 9 頁、第27 5頁) 1.已和解。 2.刑事陳報狀、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見偵字卷第551 頁、第553 頁、第561頁、第567頁 、本院審智易字卷第69-70頁)。 20 DIOR耳環 26只 21 DIOR項鍊 2件 22 CD手鍊 1件 00000000 23 CD耳環 24只 24 HERMES耳環 56只 甲○○○○○○○ 00000000 甲○○○○ ○○○委託 貞觀法律事 務所出具鑑 定報告書、 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見 偵字卷第23 9 頁、第24 1頁) 1.已和解。 2.刑事陳報狀、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見偵字卷第551 頁、第555 頁、第561-563頁、本院審智易字卷第69-70頁)。 25 HERMES戒指 15件 26 HERMES手環 1件 27 ADIDAS襪子 20雙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字卷第225-229 頁、第231 頁) 1.已和解。 2.刑事陳報狀、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見偵字卷第551 頁、第559 頁、第561頁、第569頁、本院審智易字卷第69-70頁) 28 ADIDAS貼紙 12張 29 CHANEL髮飾 38件(含採證證物3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字卷第345-347頁、第353頁) 無 30 CHANEL項鍊 16件 31 CHANEL耳環 276 只(含採證證物8只) 32 CHANEL手環 1件 33 BVLGARI髮飾 2件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字卷第349-351頁、第353頁) 無 34 BVLGARI手環 1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7372號被 告 乙○○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4樓C1 0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胡世光律師 被 告 丙○○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心潮有限公司(下稱心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丙○○則 為心潮公司之登記負責人。2人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權專用期間內而受我國商標法保護,且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他人所為之含有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詎2人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聯絡 ,自民國108年1月29日至109年6月11日間某日,由乙○○陸續 自大陸地區阿里巴巴或淘寶網站進口輸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在心潮公司位於桃園市○○區○ ○○路00號4樓之工作室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FAC EBOOK(下稱臉書)粉絲專頁「心潮小舖Heart Trend」上,分別由丙○○以直播方式,或刊登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之訊息,供不特定買家下標選購;㈡由乙○○以電腦設備連接 網際網路,在通訊軟體LINE「海外全代購」群組上,刊登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買家下標選購;㈢自109年5月11日起,由乙○○在上開工作室內開設店面, 公開陳列、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喬裝買家下標購買仿冒「CHANEL」商標之耳 環、髮圈、髮夾及「GUCCI」商標之髮夾等商品,並於109年6月11日下午3時42分許,持搜索票至上開工作室執行搜索,復經送商標權人鑑定後,而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甲○○○○○○○、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法商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及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丙○○受僱於心潮公司擔任直播主並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24張 佐證警方於109年6月11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4樓內查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4 臉書「心潮小舖 Heart Trend」粉絲專頁擷圖照片9張及通訊軟體LINE「海外全代購」群組擷圖照片9張 ①佐證被告丙○○於臉書「心潮小舖Heart Trend」擔任直播主並陳列、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②佐證被告乙○○於通訊軟體LINE「海外全代購」群組陳列、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5 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檢索 及鑑定資料 證明附表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丙○○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 罪嫌。被告2人間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亦同此見解,而本件被告2人迄109年6月11日為警查獲,上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其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以一罪論處。另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書 記 官 朱依萍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鑑定資料 1 NIKE腰帶 24件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卷第205至209頁) 2 NIKE帽子 3件 3 NIKE襪子 70雙 4 NIKE貼紙 18張 5 GUCCI襪子 20雙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卷第179頁) 6 GUCCI拖鞋 18雙 7 GUCCI耳環 22只 8 GUCCI手環 3件 9 GUCCI手鍊 1件 10 GUCCI髮飾 90件 11 YSL耳環 2只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委託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卷第197頁) 12 YSL手環 1件 13 LV襪子 60雙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智慧財產權副經理出具鑑定報告書(卷第137頁) 14 LV項鍊 5件 15 LV耳環 10只 16 LV手環 2件 17 LV髮飾 10件 18 MK耳環 2只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卷第165頁) 19 DIOR髮飾 3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卷第174頁) 20 DIOR耳環 26只 21 DIOR項鍊 2件 22 CD手鍊 1件 00000000 23 CD耳環 24只 24 HERMES耳環 56只 甲○○○○○○○ 00000000 甲○○○○○○○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卷第159頁) 25 HERMES戒指 15件 26 HERMES手環 1件 27 ADIDAS襪子 20雙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卷第154頁) 28 ADIDAS貼紙 12張 29 CHANEL髮飾 38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卷第225頁) 30 CHANEL項鍊 16件 31 CHANEL耳環 276只 32 CHANEL手環 1件 33 BVLGARI髮飾 2件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卷第225頁) 34 BVLGARI手環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