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29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祐廷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2345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審訴字第165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曲祐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曲祐廷為址設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桃園市桃園區,下同)同安街455 巷3 弄6 號1 樓之「銘椽有限公司」(下稱銘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分別邀約林鼎淞、韋君賢2 人各於民國102 年3 月20日起至同年5 月7 日期間、102 年5 月8 日起至103 年9 月15日( 該公司廢止撤銷登記) 期間,擔任銘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鼎淞部分業經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韋君賢部分,業經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218 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嗣曲祐廷與林鼎淞、韋君賢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曲祐廷與林鼎淞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先由曲祐廷指示林鼎淞於102 年4 月3 日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購買並領用統一發票(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後,於明知銘椽公司與森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森霖實業公司)及韋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韋氏公司)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由曲祐廷接續以銘椽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月份及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23 萬3,810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6 紙,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 (二)曲祐廷與韋君賢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營業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先由曲祐廷指示韋君賢於102 年5 月22日前往桃園市○○市○○街000 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購買並領用統一發票(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後,於明知銘椽公司與偉碩電腦有限公司(下稱偉碩公司)、森霖實業公司、大容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容公司)、數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數源公司)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由曲祐廷接續以銘椽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月份及銷售額合計為450 萬9,617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3紙,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且由附表二編號16至23所示之公司將其中8 紙充作渠等向銘椽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務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二編號16至23所示公司(即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5萬1,529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曲祐廷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林鼎淞、韋君賢於另案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銘椽公司變更登記表、林鼎淞於102 年4 月3 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申請書、韋君賢於102 年5 月22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銘椽公司之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查簽表、公司變更登記表數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7 月6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林鼎淞與韋君賢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課稅資料調查表、銘椽公司之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統一編號)資料、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申報資料進銷歸戶)、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證人黃鳳珠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課稅資料調查表、被告韋君賢與證人黃鳳珠簽訂之租賃契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1 月3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所附森林公司之內部簽核報告、營業人取得不實發票營業人名稱檢核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4 月1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1408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所附偉碩公司之內部簽核報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年1 月1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0186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所附森霖公司之稽查報告、銘椽公司開立予森霖公司之發票數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6 年1 月9 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060450300號函及所附大容公司檢陳之交易相關說明書、談話記錄、轉帳傳票、銀行對帳單、統一發票、訂購單影本及數源公司檢陳之說明函、交易明細、統一發票、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影本、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6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08 號、108 年度簡字第218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查本案被告於為事實欄一、(二)所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固於103 年6 月4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惟該次修正,係將該條第3 項原定「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之文字予以刪除,而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是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而就被告上開如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逕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論處,先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就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此部分罪名,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示犯行,各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實施,且各自侵害相同之法益,彼此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又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如附表二編號16至23所示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依該等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被告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再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示犯行,分別與林鼎淞、韋君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就如事實欄一、(一)、(二)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漏論及此,係有未洽,爰予補充。 (二)至被告於102 年5 月至6 月期間,擔任韋氏公司實際負責人時,指示該公司登記名義人韋君賢於102 年5 月23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購買並領用統一發票後,與時任該公司會計人員之紀主恩3 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無銷貨事實之偉碩公司、森霖公司,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055號判決認其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處拘役50日(下稱另案)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被告在本案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所觸犯之罪名(詳上述),與另案雖相同。然被告在本案係分別與林鼎淞及韋君賢共犯上開如事實欄一、(一)、(二)所示犯行,其犯罪人數與犯罪型態與上開另案有別;且另案係使用韋氏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偉碩公司、森霖公司,而本案則係使用銘椽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從而,被告於另案所為犯行,與本案自為不同事實而非屬同一案件,併此述明。 (三)爰審酌被告擔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卻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為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並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本案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之數量、幫助逃漏稅捐之期間、數額、本案參與犯行之程度,並考量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無從認定被告確有獲得任何報酬或對價,故難認定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是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 ├──┼──────┼──────┼───────┼────────┤ │1 │森霖實業公司│102 年3 月 │LL00000000 │0000000元 │ ├──┼──────┼──────┼───────┼────────┤ │2 │森霖實業公司│102 年4 月 │LL00000000 │0000000元 │ ├──┼──────┼──────┼───────┼────────┤ │3 │森霖實業公司│102 年4 月 │LL00000000 │0000000元 │ ├──┼──────┼──────┼───────┼────────┤ │4 │森霖實業公司│102 年4 月 │LL00000000 │0000000元 │ ├──┼──────┼──────┼───────┼────────┤ │5 │韋氏公司 │102 年4 月 │LL00000000 │69524元 │ ├──┼──────┼──────┼───────┼────────┤ │6 │韋氏公司 │102 年4 月 │LL00000000 │100952元 │ ├──┴──────┴──────┴───────┼────────┤ │ │共計00000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充作進項憑證逃漏│ │ │ │ │ │ │之營業稅額(新臺 │ │ │ │ │ │ │幣) │ ├──┼──────┼──────┼───────┼────────┼────────┤ │1 │偉碩公司 │102 年6 月 │MJ00000000 │53150元 │無 │ ├──┼──────┼──────┼───────┼────────┤ │ │2 │偉碩公司 │102 年6 月 │MJ00000000 │89100元 │ │ ├──┼──────┼──────┼───────┼────────┤ │ │3 │偉碩公司 │102 年6 月 │MJ00000000 │138000元 │ │ ├──┼──────┼──────┼───────┼────────┤ │ │4 │偉碩公司 │102 年6 月 │MJ00000000 │53150元 │ │ ├──┼──────┼──────┼───────┼────────┤ │ │5 │偉碩公司 │102 年6 月 │MJ00000000 │125000元 │ │ ├──┼──────┼──────┼───────┼────────┤ │ │6 │偉碩公司 │102 年6 月 │MJ00000000 │198095元 │ │ ├──┼──────┼──────┼───────┼────────┼────────┤ │7 │森霖國際公司│102 年5 月 │MJ00000000 │80476元 │無 │ ├──┼──────┼──────┼───────┼────────┤ │ │8 │森霖國際公司│102 年5 月 │MJ00000000 │110476元 │ │ ├──┼──────┼──────┼───────┼────────┤ │ │9 │森霖國際公司│102 年5 月 │MJ00000000 │109524元 │ │ ├──┼──────┼──────┼───────┼────────┤ │ │10 │森霖國際公司│102 年5 月 │MJ00000000 │88571元 │ │ ├──┼──────┼──────┼───────┼────────┤ │ │11 │森霖國際公司│102 年5 月 │MJ00000000 │119048元 │ │ ├──┼──────┼──────┼───────┼────────┤ │ │12 │森霖實業公司│102 年5 月 │MJ00000000 │80000元 │ │ ├──┼──────┼──────┼───────┼────────┤ │ │13 │森霖實業公司│102 年5 月 │MJ00000000 │118095元 │ │ ├──┼──────┼──────┼───────┼────────┤ │ │14 │森霖實業公司│102 年5 月 │MJ00000000 │66857元 │ │ ├──┼──────┼──────┼───────┼────────┤ │ │15 │森霖實業公司│102 年5 月 │MJ00000000 │49524元 │ │ ├──┼──────┼──────┼───────┼────────┼────────┤ │16 │大容公司 │102 年7 月 │NG00000000 │368000元 │18400元 │ ├──┼──────┼──────┼───────┼────────┼────────┤ │17 │大容公司 │102 年8 月 │NG00000000 │253100元 │12655元 │ ├──┼──────┼──────┼───────┼────────┼────────┤ │18 │大容公司 │102 年8 月 │NG00000000 │379000元 │18950元 │ ├──┼──────┼──────┼───────┼────────┼────────┤ │19 │數源公司 │102 年7 月 │NG00000000 │500000元 │25000元 │ ├──┼──────┼──────┼───────┼────────┼────────┤ │20 │數源公司 │102 年7 月 │NG00000000 │423570元 │21179元 │ ├──┼──────┼──────┼───────┼────────┼────────┤ │21 │數源公司 │102 年8 月 │NG00000000 │286953元 │14348元 │ ├──┼──────┼──────┼───────┼────────┼────────┤ │22 │數源公司 │102 年8 月 │NG00000000 │488458元 │24423元 │ ├──┼──────┼──────┼───────┼────────┼────────┤ │23 │數源公司 │102 年8 月 │NG00000000 │331470元 │16574元 │ ├──┴──────┴──────┴───────┼────────┼────────┤ │ │共計0000000元 │共計 15152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