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聯合智網股份有限公司、劉永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附民原告 聯合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平 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張皓雯 附民被告 林家輝 上列被告因刑事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