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802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1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仕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5595號、第29123號、第29246號、第29707號、第31553號、第32406號、第35104號、110年度偵字第第2053號、2143號、第3688號、第4905號、第5946號、第8713號、第12984號、第19272號、第22352號、第23195號、第24247號、第25838號、第3467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宋仕豪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宋仕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江崇瑋、詹雅鈴、呂尚翔、吳沛芸、陳政揚、邱逸凡、邱聖傑、劉星卿、彭清貴、馮鈺淇、吳侑軒、林志軒、羅心瑜、溫世楷、劉怡君、鄧盛福、吳長鴻、謝鈞皓、陳穎宣、李明朝、邱祺傑、陳昱縉、被害人蔡珮綺、劉念慈、劉益萍、證人王信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代碼繳費憑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監視器錄影畫面、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4月30日全管字第0924號函暨交易紀錄、得利科技資訊有限公司函暨交易紀錄、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通霄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 車輛尋獲電腦書輸入單、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帳戶個資檢視資料、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翻拍畫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日儲字第1090100957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融卡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畫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1736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53106號函暨檢送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全家便利商店繳款憑證、繳費明細、全家便利商便繳款憑證、手機畫面截圖、代碼繳費憑證、交接班現金稽核表、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記錄、叫車軟體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軌跡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1年4月1日桃警分刑字第1110020193號 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㈣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線上娛樂服務平台之虛擬儲值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惟此虛擬點數既具一定市場經濟價值,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訛。 ㈡次按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 事裁定參照)。 ㈢核被告所為: ⒈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 ①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 ②被告先後詐使告訴人蔡珮綺同意刷取遊戲點數,或借款交付現金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訴人之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依被告詐得之財產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高於被告詐得之款項36,000元,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⒉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 ①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至公 訴意旨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容有未洽,惟此部分僅為行為樣態有既遂及未遂之區分,不涉及罪名之變更,毋庸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365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4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被告已著手詐欺得利之行為,但因告訴人詹雅玲緊急通報系統商取消交易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⒊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 ①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 ②被告先後詐使告訴人呂尚翔同意刷取遊戲點數,或借款交付現金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訴人之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依被告詐得之財產上利益為70,000元,高於被告詐得之款項38,000元,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⒋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⒌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 ⒍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 ①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 ②被告已著手詐欺得利之行為,但因告訴人邱逸凡緊急通報系統商取消交易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⒎就附表一編號7部分,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⒏就附表一編號8部分: ①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②被告以一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取告訴人馮鈺淇之財物,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④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自白不諱,爰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⒐就附表一編號9部分: ①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 ②被告先後詐使告訴人吳東泰借款交付現金予被告或詐得車資利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訴人之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依被告詐得款項為50,000元,高於被告詐得之財產上利益2,600元,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⒑就附表一編號10部分: ①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 ②被告先後詐使告訴人吳侑軒同意刷取遊戲點數,或借款交付現金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訴人之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依被告詐得之財產上利益為15,000元,高於被告詐得之款項4,000元,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⒒就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⒓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 ①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 ②被告先後詐使告訴人羅心瑜同意刷取遊戲點數,或借款交付現金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訴人之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依被告詐得之財產上利益為100,000元,高於被告詐 得之款項3,000元,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⒔就附表一編號13部分: ①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 ②被告先後詐使告訴人溫世楷同意刷取遊戲點數,或借款交付現金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訴人之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④按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 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再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詐欺得利未遂部分,原應依法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之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因想像競合之故,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且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本院將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一併審酌,附此說明。 ⒕就附表一編號14部分: ①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 ②被告已著手詐欺得利之行為,但因告訴人吳長鴻即時通報客服系統取消交易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 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⒖就附表一編號15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⒗就附表一編號16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⒘就附表一編號17部分,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⒙就附表一編號18部分: ①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 ②被告先後詐使告訴人陳穎宣同意刷取遊戲點數,或借款交付現金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訴人之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依被告詐得之財產上利益為40,000元,高於被告詐得之款項20,000元,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⒚就附表一編號19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⒛就附表一編號20部分: ①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 ②被告先後詐使告訴人邱祺傑同意刷取遊戲點數,或借款交付現金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訴人之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依被告詐得之款項為44,000元,高於被告詐得之財產上利益30,000元,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就附表一編號21部分: ①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 ②被告先後詐使告訴人邱祺傑同意刷取遊戲點數,或借款交付現金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訴人之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依被告詐得之款項為23,000元,高於被告詐得之財產上利益7,000元,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上開2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逕取得財物,竟為貪圖非法利益,即率爾利用告訴人(被害人)對其之信賴而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6、9至16、18至20 所示之方式詐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影響一般人對於交易互信之基礎,嚴重破壞交易秩序,致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受有損害,所為殊無可取;又任意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使他人利用該帳戶取得詐欺犯罪所得,造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殊無可取;又恣意侵占附表一編號7、17所示各該告訴人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所為實 非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期間、被害人數暨其素行、所侵占或詐得財物之價值、行為既未遂之態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詐取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固屬其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返還被害人蔡珮綺、江崇瑋、劉星卿,參諸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範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 ㈢又本院遍查全卷未見被告就附表一編號8部分有取得相關犯罪 所得之事證,自難認定其已獲取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是本件既無現實存在且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即不得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或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 沒收。 ㈤至被告遂行附表一編號8犯行所用之郵局帳戶存摺、金融卡, 均未扣案,復乏確據證明尚屬存在,且其現存在與否,均不影響被告之罪責,尚無刑法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33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或 被害人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蔡姵綺 江崇瑋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得利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1日晚間7時許(起訴書誤載為「8時41分許」,應予更正),在江崇瑋所經營之桃園市○○區○○街00號OK便利超商桃園龍祥店內,向店員蔡姵綺佯稱:先代刷網路遊戲繳費明細條碼,隨即會領款付錢云云,致蔡姵綺陷於錯誤,同意先行代刷遊戲點數,而以超商之條碼掃描器刷取繳費單6張共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財產利益。嗣宋仕豪無法繳費,接續向蔡姵綺佯稱帳戶有異暫時無法領款,需以現金存入帳戶始可領款云云,致蔡姵綺以櫃臺收銀機內之現金3萬6000元交付予宋仕豪。嗣宋仕豪假借需操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而趁隙離去現場未歸,蔡姵綺始知受騙(已歸還此部分犯罪所得)。 宋仕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詹雅鈴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9年4月9日凌晨5時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桃園玉山店內,向店員詹雅鈴佯稱:先代刷網路遊戲繳費明細條碼,隨即會領款付錢云云,致詹雅鈴陷於錯誤,同意先行代刷遊戲點數,而以超商之條碼掃描器刷取繳費單2張共3萬元之財產利益。嗣宋仕豪無法繳費,稱返家取錢後未歸,詹雅玲始知受騙,經緊急通報系統商取消交易而未遂(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宋仕豪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呂尚翔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得利之犯意,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桃市有寶店內,向店員呂尚翔佯稱:先代刷網路遊戲繳費明細條碼,隨即會領款付錢云云,致呂尚翔陷於錯誤,同意先行代刷遊戲點數,而以超商之條碼掃描器刷取繳費單4張共7萬元之財產利益。嗣宋仕豪無法繳費,接續向呂尚翔稱需外出領款,需以現金操作云云,致呂尚翔再以櫃臺收銀機內之現金3萬8000元交付予宋仕豪。嗣宋仕豪假借需他行自動櫃員機而趁隙離去現場未歸,呂尚翔始知受騙。 宋仕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吳沛芸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9月21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八德建國店,向店員吳沛芸佯稱:先儲值網路遊戲點數,隨即會領款付錢,其他的便利商店都有借錢,且都有還錢,伊很會賺錢云云,致吳沛芸陷於錯誤,同意先借予宋仕豪4萬元。嗣宋仕豪無法還款且即離去現場,吳沛芸始知受騙。 宋仕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陳政揚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9年9月2日凌晨5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復華店,向值班店員陳政揚佯稱:先代刷網路博奕遊戲繳費明細條碼,一定贏錢隨即會付錢云云,致陳政揚陷於錯誤,同意先行代刷網路博奕遊戲點數,而以超商之條碼掃描器刷取繳費單1張2萬元之財產利益。嗣宋仕豪無法繳費且即離去現場,陳政揚始知受騙。 宋仕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邱逸凡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9年5月23日晚間11時4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OK便利商店龜山貿商店,向值班店員邱逸凡佯稱:先代刷網路博奕遊戲繳費明細條碼,一定贏錢隨即會付錢云云,致邱逸凡陷於錯誤,同意先行代刷網路博奕遊戲點數,而以超商之條碼掃描器刷取繳費單5張共10萬元之財產利益。嗣宋仕豪無法繳費且即離去現場,邱逸凡始知受騙,經緊急通報系統商取消交易而未遂。 宋仕豪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邱聖傑 劉星卿 宋仕豪於109年7月4日向邱聖傑借得其母親劉星卿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於同年月6日晚間9時許,騎乘上開機車搭載邱聖傑至桃園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與邱聖傑及其母親劉星卿協商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於在上開便利商店門口等待之際將上開機車騎走,故不歸還。以此方式將該機車侵占入己。嗣於同年7月23日下午7時7分許,為警在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西濱快速道路北上慢車道查獲,並扣得上開機車(已發還)。 宋仕豪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馮鈺淇 宋仕豪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恐遭他人用以充作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藉此逃避追緝,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及幫助他人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於109年3月26日後之某日,將其向彭清貴(宋仕豪另涉詐騙或侵占彭清貴部分,另行分案偵辦,彭清貴所涉幫助詐欺及洗錢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取得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以不詳代價及方式,交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9年4月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小三美日商店致電馮鈺淇,佯稱因網路拍賣作業誤貼訂單需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馮鈺淇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時55分匯款2萬9989元至上開郵局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馮鈺淇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宋仕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吳東泰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得利之犯意,於109年8月23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雀巢旅館603室內,向計程車司機吳東泰佯稱:伊在博奕網站財神娛樂城有賺1筆錢,因為當日可領額度已經用完,需先向吳東泰借款5萬元操作,賺錢後於當日凌晨0時之後可給予吳東泰8萬8,888元云云,致吳東泰陷於錯誤,遂先轉帳3萬元至宋仕豪所指定不知情劉念慈(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於桃園市○○區○○路00號前交付2萬元予宋仕豪。於同日晚間8時許,宋仕豪接續前開犯意,假意要求吳東泰搭載其至新竹縣竹東鎮之超商領款,未能取款後再至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及桃園市中壢區之某超商領款或預借現金以歸還吳東泰5萬元,致使吳東泰駕駛計程車搭載宋仕豪至竹東、桃園、中壢等地,獲得車資利益2600元。嗣宋仕豪乘隙下車離去失去聯絡,吳東泰始知受騙。 宋仕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吳侑軒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9年9月25日凌晨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龜山新明德店,向店員吳侑軒佯稱:之前的詐騙案要跟吳侑軒和解,因為其另案跟別人和解該人會送錢來,但要先代刷網路遊戲繳費明細條碼,否則就不叫該人來還錢云云,致吳侑軒陷於錯誤,同意先行代刷遊戲點數,而以超商之條碼掃描器刷取繳費單2張共1萬5000元之財產利益。嗣宋仕豪接續向吳侑軒佯稱要再儲值4000元云云,致吳侑軒依其指示於同日凌晨3時56分許匯款4000元至其指定之不知情劉益萍(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宋仕豪乘機離去未與吳侑軒和解亦未還錢,吳侑軒始知再次受騙。 宋仕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林志軒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9月24日凌晨3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龜山頂興店,向值班店員林志軒佯稱:博奕遊戲賺到錢還不能領錢,須借錢讓伊繼續玩博奕遊戲賺錢云云,致林志軒陷於錯誤同意借款,遂出借共7萬6000元予宋仕豪在博奕遊戲儲值。嗣宋仕豪無法還款且乘隙逃離現場,林志軒始知受騙。 宋仕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羅心瑜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得利之犯意,於109年9月28日凌晨2時11分至同日凌晨3時2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OK便利商店中壢徐州店,向值班店員羅心瑜佯稱:先代刷網路博奕遊戲繳費明細條碼,贏錢一起分紅,並會領款付錢云云,致羅心瑜陷於錯誤,同意先行代刷遊戲點數,而以超商之條碼掃描器刷取繳費單6張共10萬元之財產利益。嗣宋仕豪無法繳費,仍接續向羅心瑜佯稱需借款至其他門市儲值以操作遊戲還錢云云,致羅心瑜以櫃臺收銀機內之現金3000元交付予宋仕豪,嗣宋仕豪無法繳費並即離去現場,羅心瑜始知受騙。 宋仕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溫世楷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得利之犯意,於109年10月12日凌晨5時4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桃縣桃品店,向店員溫世楷佯稱:先代刷網路遊戲繳費明細條碼,因為賺很多錢隨即會領款付錢云云,致溫世楷陷於錯誤,同意先行代刷遊戲點數,而以超商之條碼掃描器刷取繳費單2張共3萬元之財產利益,後因及時通報客服系統取消交易而未遂。宋仕豪無法繳費,接續向溫世楷佯稱需至與提款卡相同銀行之ATM領款,需以現金儲值始能還款云云,致溫世楷以櫃臺收銀機內之現金8000元交付予宋仕豪。嗣宋仕豪未還款且藉故離去現場未回,溫世楷始知受騙。 宋仕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吳長鴻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0年1月26日凌晨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楊梅埔心店,向店員吳長鴻佯稱:投資2萬元可獲利5萬元,先代刷投資繳費明細條碼,因為賺很多錢隨即會領款付錢云云,致吳長鴻陷於錯誤,同意先行代刷遊戲點數,而以超商之條碼掃描器刷取繳費單3張共6萬元之財產利益,後因及時通報客服系統取消交易而未遂。 宋仕豪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謝鈞皓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0年7月26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楊梅埔心店,向店員謝鈞皓佯稱:未帶足夠現金,可抵押身分證,先代刷投資繳費明細條碼,隨即會領款付錢云云,致謝鈞皓陷於錯誤,同意先行代刷遊戲點數,而以超商之條碼掃描器刷取繳費單7張共10萬元之財產利益。嗣宋仕豪假借領款後交付款項予謝鈞皓,為謝鈞皓發覺宋仕豪係交付玩具假鈔,始知受騙。 宋仕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劉怡君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明知無支付計程車款之真意及資力,仍於110年4月17日凌晨1時15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搭乘劉怡君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指示前往桃園市桃園區、八德區、楊梅區多處超商,致劉怡君陷於錯誤誤認宋仕豪會給付車資,遂依指示載運宋仕豪至上開各處,而受有2960元車資之財產利益。於110年4月17日上午6時10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宋仕豪藉故用餐離車並稱返回後即支付車資,劉怡君久候仍未見宋仕豪返回支付車資,始知受騙。 宋仕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鄧盛福 宋仕豪於110年5月3日上午7時許,騎乘鄧盛福所有,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鄧盛福之子鄧彥宏前往本署開庭,並協助保管鄧彥宏所交付鄧盛福之手機1支及上開機車。宋仕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乘鄧彥宏開庭應訊之際,攜該手機騎乘機車離去,拒不返還,將上開物品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 宋仕豪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陳穎宣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得利之犯意,於109年8月4日凌晨0時24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中壢文化店內,向店員陳穎宣佯稱:先代刷網路遊戲繳費明細條碼,隨即會領款付錢云云,致陳穎宣陷於錯誤,先行代刷遊戲點數,而以超商之條碼掃描器刷取繳費單2張共4萬元之財產利益。嗣宋仕豪無法繳費,接續向陳穎宣佯稱需以現金存入帳戶始可領款云云,並交付陳穎宣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之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1張,稱之後會將欠款匯款到此帳戶讓陳穎宣提領,致陳穎宣以櫃臺收銀機內之現金2萬元交付予宋仕豪。嗣宋仕豪趁隙離去現場未歸,且未將任何款項匯入上開玉山銀行帳戶,陳穎宣始知受騙。 宋仕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李明朝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0年8月4日凌晨0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泰山街約克汽車旅館附近,搭乘李明朝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指示前往桃園市桃園區、大園區、蘆竹區、中壢區多處超商,致李明朝陷於錯誤誤認宋仕豪會給付車資,遂依指示載運宋仕豪至上開各處,而受有4300元車資之財產利益。嗣宋仕豪提出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之身分證1張予李明朝做擔保(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並假借取款給付車資藉故離開,欲乘隙逃逸為李明朝發現,始知受騙。 宋仕豪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邱祺傑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得利之犯意,於110年1月31日凌晨0時4分許起,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八德福壽店內,向店員邱祺傑佯稱:先代刷網路遊戲繳費明細條碼,隨即會領款付錢云云,致邱祺傑陷於錯誤,先行代刷遊戲點數,而以超商之條碼掃描器刷取繳費單2張共3萬元之財產利益。嗣宋仕豪無法繳費,接續向邱祺傑佯稱需以現金前往別家超商代碼繳費始可領款,稱會將代刷繳費及現金借款一併返還,致邱祺傑再以櫃臺收銀機內之現金2萬元、1萬4000元及1萬元共4萬4000元交付予宋仕豪。嗣宋仕豪趁隙離去現場未歸,且未將任何款項返還,邱祺傑始知受騙。 宋仕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陳昱縉 宋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得利之犯意,於109年9月24日晚間10時7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龜山忠義店內,向店員陳昱縉佯稱:先代刷網路遊戲繳費明細條碼,隨即會領款付錢云云,致陳昱縉陷於錯誤,先行代刷遊戲點數,而以超商之條碼掃描器刷取繳費單1張7000元之財產利益。嗣宋仕豪無法繳費,接續向陳昱縉佯稱需以現金結算投資繳費始可領款,稱會將代刷繳費及現金借款一併返還,並提出自己之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予陳昱縉供擔保,致陳昱縉再以現金1萬3000元、1萬共2萬3000元交付予宋仕豪。嗣宋仕豪趁隙離去現場未歸,且未將任何款項返還,陳昱縉始知受騙,並扣得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宋仕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編號 犯罪所得 備註 1 價值新臺幣70,000元之遊戲點數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呂尚翔 現金新臺幣38,000元 2 現金新臺幣40,000元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吳沛芸 3 價值新臺幣20,000元之遊戲點數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陳政揚 4 現金新臺幣50,000元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吳東泰 價值新臺幣2,600元之車資利益 5 價值新臺幣15,000元之遊戲點數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吳侑軒 現金新臺幣4,000元 6 現金新臺幣76,000元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林志軒 7 價值新臺幣100,000元之遊戲點數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羅心瑜 現金新臺幣3,000元 8 現金新臺幣8,000元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溫世楷 9 價值新臺幣100,000元之遊戲點數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謝鈞皓 10 價值新臺幣2,960元之車資利益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劉怡君 11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鄧盛福(參111年度審易字第116號審卷第131至135頁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函文) 手機1支 12 價值新臺幣40,000元之遊戲點數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陳穎宣 現金新臺幣20,000元 13 價值新臺幣4,300元之車資利益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李明朝 14 價值新臺幣30,000元之遊戲點數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邱祺傑 現金新臺幣44,000元 15 價值新臺幣7,000元之遊戲點數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陳昱縉 現金新臺幣23,000元 附表三: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編號 犯罪所得 備註 1 現金新臺幣156,000元 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蔡珮綺、江崇瑋 ⒉見109年度偵字第15595號卷第13頁、本院111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109年度偵字第15595號卷第17頁 2 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劉星卿 ⒉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109年度偵字第29246號卷第47頁) 附表四: 扣案之犯罪工具 編號 犯罪工具 備註 1 身分證1張(參109年度31553號卷第43、71、79頁) 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2 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參同上偵卷第25、61、81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參110年度偵字第22352號卷第23、35、53、1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