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鄧全凱、陳郁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89號附民原告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鄧全凱 附民原告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郁元 上揭原告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劉上銘律師 附民被告 江彥蓉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10 年度審訴字第349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