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審附民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341號原 告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宇聖 原 告 廖財炘 被 告 賴泓達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