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96號
- 原告
- AE000-H10915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被告
- 群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掬朶
- 訴訟代理人
- 鄭士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0 年度審易字第11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1142號被告甲○○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案件審理中,對被告甲○○及其僱用人群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甲○○就所涉上開刑事案件與原告達成調解並履行給付,原告即告訴人業於上開案件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甲○○之告訴,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以110 年度審易字第1142號判決就被告甲○○所涉上開犯嫌,判處公訴不受理,惟經原告具狀聲請將對群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處理,此有刑事聲請狀1 紙可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62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