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昀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邱銘輝、李建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96號 原 告 昀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輝 訴訟代理人 王碩彬 被 告 李建河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