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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5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劉美香法官陳俐文呂曾達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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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桃園市○鎮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住同上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段0 號5樓之1 被 告 王鳳嬌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1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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