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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緝字第4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洪瑋嬬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其佑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林其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46號判決正本於民國111年2月23日送達被告林其佑所在地即法務部○○○○○○○○○○○,被告提起上訴之書狀於111年3月10日交由監所長官收受,並於111年3月15日送交至本院,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因超過上訴期間已有一段時間,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狀,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4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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