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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施育傑

原告
洺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告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被告
陳春辰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馬鈺婷律師

林欣儀律師(已終止委任)

呂紹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0 年度智易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4,320萬元等(其餘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附件一)。

二、被告主張:原告之訴駁回(其餘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附件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經查,被告陳志忠、陳春辰被訴違反著作權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智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應併予駁回。

四、又被告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非刑事案件被告,而係經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28條主張連帶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參照),亦適用前開刑事判決無罪、附帶民事應判決駁回之規定,爰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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