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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莆晉

附民原告 大器廣告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瑋營
代表人
附民被告 三葉草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鄧豐杰

附民被告 黃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智易字第1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黃瑞芬與三葉草國際有限公司則以:本件被告黃瑞芬是
    經原告之經理人授權原告之著作,並非無權使用,沒有侵害
    原告之著作權等語,而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刑事訴訟法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葉草國際有限公司、黃瑞芬被訴違反著作權法
      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智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為無
      罪之判決,是依上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
      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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