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莆晉

原告
科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潘妍伶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欣儒律師
被告
袁愛媜

      TEA PIERRE KUYITTER (法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智易字第14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則以:本件被告二人並無使用原告商標的主觀意圖,並
    未有侵害原告之商標權等語,而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刑事訴訟法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袁愛媜、TEA PIERRE KUYITTER 被訴違反商標法
      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為無
      罪之判決,是依上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
      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