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元橙企業有限公司、黃玫萱、張裕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元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玫萱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張裕祥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邱敏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三頁第一行事實及理由欄三內原記載「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事判決如有類此情形,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智慧財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後段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既準用刑事訴訟之規定,則參酌前揭 解釋意旨,智慧財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如有類此情形,亦得參照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