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9號
- 原 告
- 莊國■蛂@住金門縣○○鎮○○路00號
- 被 告
- 昶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睿睿
上列被告因蕭楓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桃交簡字第90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昶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蕭楓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蕭楓霖與本件原告莊國■蛂A經調解成立,原告於民國110 年10月19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以110 年度交易字第545 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