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原簡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宥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丞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5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宥丞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被告陳宥丞於本院調查程序之供述(見本院110年度桃原簡字 第78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理由並說明如下: ㈠被告陳宥丞雖迭次辯稱其因工作關係,業已申請核准免除109 年8月24日之教育召集云云,然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時供稱 :「109年8月25日沒有前往上海,原本要去上海支援維修,但之後上海的人員跟我說叫我等到28號,再看看情況是否要去上海。雖然8月25日沒有去上海,但還是在處理公司的事 情。」(見本院110年度桃原簡字第78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 ),佐以被告之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於109年8月25日並無出境之紀錄(見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35號卷第31 頁),是以,被告雖前因出國洽公之緣故,經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免除109年8月24日至忠莊營區之教育召集,有桃園市後備指揮部109年8月25日後桃園動字第1090004678號函1 紙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35號卷第15頁) ,然被告既未於原先申請之日期即109年8月25日出國前往上海,且觀諸被告申請出國核免申請書已明確告知被告「若因故未出境或於報到日前返國,請先以電話通知本部並按時前往部隊報到」,有申請出國核免申請書1紙在卷可佐(見桃 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35號卷第7頁反面),被告既未依照申請之日期出國,本即應上開教育召集之日期前往部隊報到,已未具免除教育召集之事由,被告徒以處理公司之事務,未遵期前往教育召集,自已該當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行為,況上開切結書亦已明確載明倘未出國,須前往部隊報到,徵以被告主觀上當有避免教育召集令之犯意甚為明確。 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所辯,自不足採,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 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卻於知悉已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且未依照申請之日期出國前往上海,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兵員召集制度之順暢運作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忽視後備軍人動員之重要性,實有不該,而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業工(見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35號卷第19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735號被 告 陳宥丞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宥丞係後備軍人,為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運輸兵群後備汽車第一營精誠動員230800號(0828)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09年8月24日上午8時,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忠 莊營區,參加教育召集,陳宥丞收受前開召集令後,提出出差證明書、航空公司電子收據,經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免除該次教育召集,詎其明知因故未出境,致免除召集原因消滅,應依指定日期逕向上開召訓地點報到,詎其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規定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嗣桃 園市後備指揮部查知陳宥丞未出境,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宥丞經傳未到。詢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兵役犯嫌,辯稱:因工作關係,直接向後備指揮部請假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有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核免申請書、申請出國核免切結書、上開教育召集令、慶通重機企業社出差證明書、Trip.com電子收據、被告護照影本、桃園市後備指揮部109年8月25日後桃園動字第1090004678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9月9日移署資字第1090095286號函暨所附入出境紀錄、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 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被告所辯要 屬卸責之詞,顯不可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 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檢 察 官 吳建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吳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