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能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緝字第1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明能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明能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起擔任大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大海公司,原址設桃園縣○○市○○路0000號,嗣改新址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3 樓之1 )之董事兼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大海公司並無向如附表所示營業人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105 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接續開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74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784 萬8,533 元,交予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供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營業人持其中71紙,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達229 萬1,559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明能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偵緝卷第63、64、79頁),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 年6 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7317號函暨所檢附之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他卷第3 至18頁)、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資料(他卷第29至41頁)、大海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相關資料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他卷第43至139 頁)、大海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他卷第297 至330 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他卷第333 至341 頁、第348 至382 頁、第385 至394 頁)、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他卷第397 至413 頁)、順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他卷第435 至447 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就其中附表編號1 至5 所為,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二)被告係基於單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同一營業稅報稅期間內,先後多次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三)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行為具有部分重合,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大海公司之負責人,明知無實際交易,竟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並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及正確性,亦使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花費相當成本,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金額非微,幫助逃漏營業稅額達229 萬1,559 元,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予宣告沒收: 依本案卷內證據,無從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致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幫助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固使該等營業人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是被告本案犯行經查獲後,稅捐機關自得對該等營業人行使稅捐法上之請求權以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基此,稅捐機關基於稅捐法上之規定對該等營業人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已足剝奪其等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況且,逃漏稅捐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屬於犯罪,則前開利益,應屬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載各營業人自己實行逃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本應在各該營業人自己為被告之訴訟程序中,判斷應否沒收,倘本案再對該等營業人宣告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將使該等營業人遭受雙重負擔,應認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對該等營業人所獲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張數│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 1 │沅富興有限公司 │5 │5,046,740 │252,337 │5 │5,046,740 │252,337 │ ├──┼────────┼──┼────────┼───────┼──┼────────┼───────┤ │ 2 │維泓國際有限公司│29 │17,368,648 │868,431 │29 │17,368,648 │868,431 │ ├──┼────────┼──┼────────┼───────┼──┼────────┼───────┤ │ 3 │億泰實業有限公司│32 │20,323,598 │1,016,183 │31 │19,709,798 │985,493 │ ├──┼────────┼──┼────────┼───────┼──┼────────┼───────┤ │ 4 │兆金生物科技有限│4 │2,601,547 │130,078 │4 │2,601,547 │130,078 │ │ │公司 │ │ │ │ │ │ │ ├──┼────────┼──┼────────┼───────┼──┼────────┼───────┤ │ 5 │約諮國際貿易有限│2 │1,104,400 │55,220 │2 │1.104,400 │55,220 │ │ │公司 │ │ │ │ │ │ │ ├──┼────────┼──┼────────┼───────┼──┼────────┼───────┤ │ 6 │順泰鑫國際貿易有│1 │701,800 │35,090 │0 │0 │0 │ │ │限公司 │ │ │ │ │ │ │ ├──┼────────┼──┼────────┼───────┼──┼────────┼───────┤ │ 7 │順發國際貿易有限│1 │701,800 │35,090 │0 │0 │0 │ │ │公司 │ │ │ │ │ │ │ ├──┴────────┼──┼────────┼───────┼──┼────────┼───────┤ │合計 │74 │47,848,533 │2,392,429 │71 │45,831,133 │2,291,5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