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04號
- 原告
- 劉玉婷
- 被告
- 徐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03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0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03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