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秩抗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馬志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秩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馬志希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中壢簡易庭民國110 年9 月10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10 年度壢秩字第63號),提起抗告,本院普通庭為第二審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馬志希(下簡稱抗告人),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20時26分,在桃園市○○區○○○路0 段○○○村00號住處,以臉書暱稱「馬志希」之帳號,在臉書 個人頁面及社團「臺灣警消大聯盟」,刊載內容為「懂了,美國C17 送來的是測試劑,高端二期解盲結果一定造假,通過後,先拿美國或韓國代工運來的測試劑試打(拿台灣人民當白老鼠),取得數據後,送回去校正後,再大量複製代工,號稱國產疫苗,難怪漲停板。」之文字。認抗告人此一轉傳不實訊息行為,顯足影響公共安寧,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爰裁處抗告人新臺幣(下同)2千元罰鍰等語。 二、抗告意旨僅以:「請就時事重新審理」。 三、按「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定有明文。另「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亦有明文。再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於其立法理由中已說明該款規定之本旨: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四、經查: ㈠抗告人確有於上揭時、地,使用臉書社群軟體於其個人臉書及上開社團轉貼上揭公開訊息,並有多人按讚及分享等情,業據抗告人於警詢時自承在卷,並有上開貼文翻拍照片及抗告人個人臉書頁面截圖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㈡抗告人於警詢雖辯以:我看到美國飛機來台的新聞,原先以為美國飛機會帶來75萬劑新冠肺炎疫苗,但最後該飛機並未運送相關疫苗,所以網路才討論是否帶來的其實是測試劑,我覺得有道理才轉貼,我沒有想到要查證,我的貼文只是臆測之詞,目的是希望政府重視疫苗問題加強防疫,我覺得應該不會造成民眾恐慌等語。 ㈢惟查,新冠肺炎自108 年底肆虐全球以來,世界各國均採取相關防疫措施嚴陣以待,並於醫藥界成功研發疫苗後,多方促請民眾施打疫苗以維護人民健康等情,此經電視新聞、網路傳媒等多重管道公告週知,俾使人民得經由政府單位發佈正確訊息及時為防疫之準備,並接受疫苗施打。又新冠肺炎疫情因屬突發狀況,且雖有少數疫苗獲世界衛生組織(WHO )緊急授權可施打於人體預防感染,然疫苗生產初期因產量不大致供不應求。我國除進口疫苗外,另有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高端公司)等藥廠投入研發疫苗,而研發疫苗經人體試驗之成果,均有相關專家參與,未見有虛偽造假之情形。抗告人之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其為具正常智識能力及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依其智識、年齡及生活經驗,應具查證本件轉傳之訊息真實與否之能力,並進而判斷該訊息之正確性。而高端公司因應新冠肺炎研發之疫苗(下簡稱高端疫苗),並無何解盲結果造假之證據,又抗告人所指美國軍機所運者係供高端疫苗施打結果造假數據之測試劑等情,亦屬其臆測之詞,且其亦自承未經查證即公開轉傳本件訊息,是抗告人上揭所為,自屬散佈謠言。再抗告人散佈上揭謠言之時點,正值我國建議民眾儘速接種疫苗、提昇疫苗覆蓋率之際,而高端疫苗如研發成功並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簡稱食藥署)核准施打,不僅可因應進口疫苗不足之困境,且可提昇疫苗覆蓋率,是抗告人散佈上揭謠言,憑空捏造「…高端二期解盲結果一定造假…」云 云,自足引發民眾對高端疫苗安全性之疑慮、不安,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㈣綜上所述,抗告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事實,至為明確,從而,原裁定認抗告人轉傳不實訊息,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並參酌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對抗告人裁處罰鍰2,000 元,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裁處罰鍰金額亦稱妥適,抗告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