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81號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樸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繼立 送達代收人 張麗芳 代 理 人 蔡立偉 林良財律師 李欣怡律師 被 告 楊信傑 陳文祥(原名陳金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359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信傑、陳文祥涉犯竊盜案件,經扣押之H 鋼材為聲請人即樸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該扣押物為聲請人作為興建廠房所用,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信傑、陳文祥涉嫌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工地內竊取聲請人所有H 鋼材之竊盜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929 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359 號審理中,此有前開起訴書在卷可佐。惟上開查扣物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查扣後,於108 年8 月2 日發還聲請人之員工林清和具領保管,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卷一第159 至167 頁)。是以,上開H 鋼材既業經警方發還林清和具領保管,本院自無從辦理發還事宜,聲請意旨請求發還上開H 鋼材,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