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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施育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830 號;110 年度執字第281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郭益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益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郭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郭益宏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且經本院函詢受刑人亦無其他意見。

三、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依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徒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徒刑刑期合併以下),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1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衡酌受刑人犯罪分別有竊盜、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不同類型(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則有複數案件),據其侵(危)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類似與否、犯罪時間相隔遠近等一切情狀,衡酌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另外,被告於附表編號11所示之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但未因其他罪刑經諭知多數罰金刑,該罰金部分無從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第7 款),一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共同)竊盜      │竊盜              │(共同)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5月(4次)│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5月       │
│            │(另宣告易科罰金折│(另宣告易科罰金折│(另宣告易科罰金折│                  │
│            │算標準及定執行刑)│算標準及定執行刑)│算標準及定執行刑)│                  │
├──────┼─────────┼─────────┼─────────┼─────────┤
│犯 罪 日 期 │108.01.18 上午8 時│107.09.07 、      │108.03.01 上午12時│108.04.11         │
│            │、同日上午9 時    │108.04.03、       │40分、同日上午4 時│                  │
│            │                  │108.04.13、       │9 分              │                  │
│            │                  │108.04.15         │                  │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8 速偵43│新北地檢108 偵1138│桃園地檢108 偵1302│桃園地檢108 偵1513│
│機關年度案號│7                 │1                 │3                 │4                 │
├───┬──┼─────────┼─────────┼─────────┼─────────┤
│      │法院│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8 桃簡433       │108 易469         │108 桃簡1481      │108 桃簡1470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108.07.16         │108.07.23         │108.07.30         │108.06.26         │
│      │日期│                  │                  │                  │                  │
├───┼──┼─────────┼─────────┼─────────┼─────────┤
│      │法院│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
│      ├──┼─────────┼─────────┼─────────┼─────────┤
│確  定│案號│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    │                  │                  │                  │                  │
│判  決├──┼─────────┼─────────┼─────────┼─────────┤
│      │確定│108.08.12         │108.08.20         │108.09.02         │108.09.05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8 執1383│桃園地檢108 執1199│桃園地檢108 執1338│桃園地檢108 執1496│
│            │1 (原確定判決定應│7 (原確定判決定應│6 (原確定判決定應│8                 │
│            │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                  │
│            │)                │2 月)            │)                │                  │
│            ├─────────┴─────────┴─────────┴─────────┤
│            │編號1-14經本院以110聲269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110執更1326)。             │
└──────┴───────────────────────────────────────┘
(續上表)
┌──────┬─────────┬─────────┬─────────┬─────────┐
│ 編     號  │        5         │         6        │        7         │        8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108.02.26         │107.12.16.        │108.04.03         │108.01.20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8 偵9119│新北地檢108 偵2503│新北地檢108 偵2503│桃園地檢108 毒偵91│
│機關年度案號│                  │3                 │3                 │1 、1926;108 偵10│
│            │                  │                  │                  │137               │
├───┬──┼─────────┼─────────┼─────────┼─────────┤
│      │法院│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8審簡861        │108 審易2833      │108 審易2833      │108 審訴1123、1176│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108.11.21         │108.11.27         │108.11.27         │108.09.25         │
│      │日期│                  │                  │                  │                  │
├───┼──┼─────────┼─────────┼─────────┼─────────┤
│      │法院│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
│      ├──┼─────────┼─────────┼─────────┼─────────┤
│確  定│案號│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    │                  │                  │                  │                  │
│判  決├──┼─────────┼─────────┼─────────┼─────────┤
│      │確定│108.12.16         │108.12.31         │108.12.31         │109.02.05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9 執1647│新北地檢109 執2851(編號6 、7 經原確定│桃園地檢109 執3225│
│            │                  │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          │                  │
│            ├─────────┴───────────────────┴─────────┤
│            │編號1-14經本院以110 聲269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110執更1326)。         │
└──────┴───────────────────────────────────────┘
(續上表)
┌──────┬─────────┬─────────┬─────────┬─────────┐
│ 編     號  │        9         │        10        │        11        │        12        │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寄藏子彈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 月,併科│有期徒刑5月       │
│            │                  │                  │罰金新臺幣6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 │108.01.25         │107.12.09 晚間6 時│107.11月間        │107.12.09         │
│            │                  │許                │                  │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8 偵2186│桃園地檢108 毒偵22│桃園地檢108 毒偵22│桃園地檢108 毒偵22│
│機關年度案號│6 、新北地檢108偵3│0 、108 偵1510    │0 、108 偵1510    │0 、108 偵1510    │
│            │0279(併辦)      │                  │                  │                  │
├───┬──┼─────────┼─────────┼─────────┼─────────┤
│      │法院│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8 桃簡2265      │109 上訴740       │108 審訴1209      │108 審訴1209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109.02.11         │109.04.14         │108.10.02         │108.10.02         │
│      │日期│                  │                  │                  │                  │
├───┼──┼─────────┼─────────┼─────────┼─────────┤
│      │法院│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
│      ├──┼─────────┼─────────┼─────────┼─────────┤
│確  定│案號│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    │                  │                  │                  │                  │
│判  決├──┼─────────┼─────────┼─────────┼─────────┤
│      │確定│109.03.23         │109.04.14         │108.11.05         │108.11.05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9 執6130│桃園地檢109 執8851(編號10至13經本院108 審訴1209判決定    │
│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 月)                                 │
│            │                  │                                                          │
│            │                  │                                                          │
│            │                  │                                                          │
│            ├─────────┴─────────────────────────────┤
│            │編號1-14經本院以110聲269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110執更1326)。             │
└──────┴───────────────────────────────────────┘
 (續上表)
┌──────┬─────────┬─────────┬─────────┬─────────┐
│ 編     號  │        13        │        14        │    15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收受)贓物      │持有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12.02         │108.04月上旬某日起│108.02.24         │                  │
│            │                  │至同年月16日止    │                  │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8 毒偵22│桃園地檢109 毒偵92│桃園地檢108 偵2586│                  │
│機關年度案號│0 、108 偵1510    │2 (並言詞追加)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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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8 審訴1209      │109 審訴646 、109 │109 桃簡3123      │                  │
│      │    │                  │審易1074          │                  │                  │
│事實審├──┼─────────┼─────────┼─────────┼─────────┤
│      │判決│108.10.02         │109.06.19         │109.12.23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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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                  │
│      ├──┼─────────┼─────────┼─────────┼─────────┤
│確  定│案號│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判  決├──┼─────────┼─────────┼─────────┼─────────┤
│      │確定│108.11.05         │109.07.28         │110.01.26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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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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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檢109 執8851│桃園地檢109 執1330│桃園地檢110 執2818│                  │
│            │(編號10至13經原確│0                 │(聲請書一覽表誤載│                  │
│            │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                  │為3123號)        │                  │
│            │期徒刑1 年4 月)  │                  │                  │                  │
│            ├─────────┴─────────┤                  │                  │
│            │編號1-14經本院以110 聲269 裁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5 年6 月(110 執更132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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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