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銘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銘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銘峰因藥事法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經入監執行,嗣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范銘峰因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468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815 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6 月、103 年度上易字第2646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62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均確定後,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302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確定;另②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392 號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3 月28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 年5 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901 號函通知地檢署核准假釋(後述名冊記載為「. . .6900」號函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9 月26日,並計算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現尚未執行完畢。
㈡上情有檢察官所提出上開函件、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㈢綜上,本件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