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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0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施育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0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銘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銘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銘峰因藥事法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經入監執行,嗣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范銘峰因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468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815 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6 月、103 年度上易字第2646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62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均確定後,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302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確定;另②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392 號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3 月28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 年5 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901 號函通知地檢署核准假釋(後述名冊記載為「. . .6900」號函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9 月26日,並計算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現尚未執行完畢。

㈡上情有檢察官所提出上開函件、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㈢綜上,本件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04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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