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5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沈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沈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沈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載為臺灣高院)、本院(附表載為桃園地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先後確定在案,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核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且罪質相同之竊盜罪,行為態樣、犯罪動機、手段均相近,犯罪時間係在民國101 年07月10日、同年月24日間,甚為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5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