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漢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漢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漢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9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①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更㈠字第10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年,並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97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①、②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24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③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7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確定,上開③之罪刑,嗣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65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7 年7 月1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刑期原執行完畢日期:111 年1 月29日);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9 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4970 號函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