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12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陳聖威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 年度執字第1325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聖威(下稱聲明異議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速偵字第141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又經本院以110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惟警方對聲明異議人實施酒測時,未讓聲明異議人漱口或喝水或重測,有失酒測之公平性,且聲明異議人收到判決時已在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只能將判決寄回家中,請家人求助法律扶助協助上訴,卻收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爰請求重新審理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若依確定判決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於110年4月19日以110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8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而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正本已於同年10月12日送達斯時在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之聲明異議人,嗣因聲明異議人、檢察官均未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前開判決乃於同年11月2日確定,又聲明異議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之同年11月5日始遞狀提起上訴,本院於同年月9日收受後,於同年11月23日以桃院增刑強110桃原交簡180字第1100024725號函覆聲明異議人上開判決已於110年11月2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據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件全卷核閱無誤。是前開刑事簡易判決書既已合法送達,並生確定之效力,檢察官據以核發指揮書指揮執行,自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