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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4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家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4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肇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6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肇煥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3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109 年12月30日繫屬在案,本院並已於110 年3 月10日以109 年度聲字5144號裁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 年度聲字5144號裁定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109 年度聲字5144號案件卷宗確認無誤。是聲請人本案聲請,係就本院業已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重複提出聲請,聲請人亦未釋明重複提出聲請之實益及理由,依前揭說明,應不予受理。是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書記官 郭兆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4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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