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同安成有限公司、陳銘宏、兼、福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蘇信義、國英高壓軟管有限公司、許毓癸、達麒企業有限公司、江牡丹、洪嘉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同安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銘宏 代 理人兼 選任辯護人 陳楷天律師 被 告 福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信義 選任辯護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國英高壓軟管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毓癸 選任辯護人 陳致宇律師 被 告 達麒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牡丹 代 理 人 洪嘉民 選任辯護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8381號、109年度偵字第14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同安成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福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國英高壓軟管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同安成有限公司、福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達麒企業有限公司被訴參與如附表三所示標案行為之部分免訴。 事 實 一、黃立彬(另行審結)與黃咸碩(另行審結)係父子,黃立彬係址設臺南市○○區○○0路0號同安成有限公司(下稱同安成公 司)股東兼董事長,迄於民國103年9月30日退休,而黃咸碩於101年任職於同安成公司,擔任業務副理;許毓癸(另行 審結)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國英高壓軟管有限公司 (下稱國英公司)負責人;蘇信義(另行審結)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福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澤 公司)負責人,黃韻萍(另行審結)則係福澤公司之業務助理及採購人員;洪嘉民(另行審結)係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巷00○0號4樓達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達麒公司)登 記負責人江牡丹之配偶,亦係達麒公司實際負責人。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下稱中油桃園煉油廠)自103年起至107年間陸續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可撓性金屬軟管」相關採購,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公開招標,黃立彬及黃咸碩明知政府採購制度,須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不得使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然為使上開採購案開標時,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 之規定,並使同安成公司得以順利得標,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 黃立彬知悉中油桃園煉油廠於103年8月22日公告辦理「可撓性金屬軟管」採購案(採購案號:I8I03D129-5,下稱I8I03D129-5採購案)之公開招標,黃立彬因準備退休,攜同黃咸碩向無投標意願之蘇信義及許毓癸徵求以福澤公司及國英名義投標,並告知將由黃咸碩承接其業務,詎黃立彬及黃咸碩知悉福澤公司及國英公司無意參與投標後,惟恐參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竟與蘇信義、許毓癸等人共同基於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黃立彬指示同安成公司某不知情員工製作福澤公司參與I8I03D129-5採購案之投標 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蘇信義則指示福澤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提供投標所需資料,並在已製妥之投標文件,蓋印福澤公司之大小章;另由黃立彬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製作國英公司參與I8I03D129-5採購案之投 標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復由許毓癸提供投標所需資料及國英公司大、小章供黃咸碩蓋印而完成投標文件製作。嗣於103年9月5日辦理規格標開標,計有同安成 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及誠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兌公司)參標,使中油桃園煉油廠承辦人員因而誤信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3 家公司互相競爭,已達法定3 組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程序。於103年9月11日(起訴書誤載為103年10月1日)審標結果,國英公司及誠兌公司均因投標所報規格與招標規範不符而未通過審查,僅同安成公司及福澤公司均合格通過審查,然於103 年9月18日辦理價格標開標,同安成公司投標價格為343萬8,015元、福澤公司投標價格為359萬8,770元,同安成公司報 價為最低標,最終以343萬8,015元得標I8I03D129-5採購案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 黃咸碩知悉中油桃園煉油廠於105年1月12日公告辦理「可撓性金屬軟管,油槽檢修用」採購案(採購案號:I8I04D151-6,下稱I8I04D151-6採購案)公開招標,並知悉福澤公司及國英公司無意參與投標後,惟恐參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 流標,竟與蘇信義、黃韻萍、許毓癸等人共同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黃咸碩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製作福澤公司參與I8I04D151-6,採購案之投標文 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蘇信義則指示黃韻萍提供投標所需資料,並在已製妥之投標文件,蓋印福澤公司之大小章;另由黃咸碩指示同安成公司某不知情員工製作國英公司參與I8I04D151-6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 成公司之投標價格,復由許毓癸提供投標所需資料及國英公司大、小章供黃咸碩蓋印而完成投標文件製作。使中油桃園煉油廠承辦人員因而誤信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3家公司互相競爭,已達法定3組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程序。嗣於105年1月26日辦理規格標開標,國英公司未檢附納稅證明而致未通過資格審查,又於105年1月27日審標結果,同安成公司及福澤公司均合格通過審查,然於105年1月29日辦理價格標開標,同安成公司投標價格為439萬5,300元,而福澤公司投標價格則為458萬5,245元,經比減價後,同安成公司最終以400萬元得標I8I04D151-6採購案,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㈢ 黃咸碩知悉中油桃園煉油廠於107年4月17日公告辦理「107-1 08年可撓性金屬軟管長約」採購案(採購案號:I8I07D020-6,下稱I8I07D020-6採購案)公開招標,並知悉福澤公司及國英公司無意參與投標後,惟恐參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 流標,竟與蘇信義、黃韻萍、許毓癸等人共同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黃咸碩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製作福澤公司參與I8I07D020-6採購案之投標文件 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蘇信義則指示黃韻萍提供投標所需資料,並在已製妥之投標文件,蓋印福澤公司之大、小章;黃咸碩則指示同安成公司某不知情員工製作國英公司參與I8I07D020-6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 公司之投標價格,復由許毓癸提供投標所需資料及指示國英公司某不知情員工在前開投標文件上蓋印而完成投標文件製作,另黃咸碩並指示同安成公司之某不知情員工以品禾公司名義申購國英公司參與I8I07D020-6採購案之押標金支票。 使中油桃園煉油廠承辦人員因而誤信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3家公司互相競爭,已達法定3組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進行開標程序。嗣於107年5月3日辦理規 格標開標,福澤公司未附納稅證明及押標金支票未有銀行蓋印,而國英公司則未附納稅證明,而致福澤公司及國英公司均未通過資格審查。又因開標主持人陳奕佑認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情形,中止開標並將I8I07D020-6採購 案相關資料送交中油桃園煉油廠政風室調查而未遂。 二、案經中油桃園煉油廠函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調查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及其等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同案被告黃立彬、黃咸碩、蘇信義、黃韻萍、許毓癸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奕佑、王杏如及陳智勇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蘇信義及許毓癸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中油桃園煉油廠107年7月13日桃廠政風發字第10710446220號函 暨附件(含中油桃園煉油廠案件調查報告、I8II07D020案廠商投標資料、開標紀錄、101年至105年可撓性金屬軟管採購案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08年10月2日園肅字第10857597630號函暨附件(含國英公司押標金申購紀錄 資料、中油桃園煉油廠98年迄今辦理可撓性金屬軟管採購且同安成公司得標之標案內容明細表、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 同安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09年2月3日園 肅字第10957505680號函暨附件(含中華郵政公司三重郵局 限時掛號函件登記薄、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同安成有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押標金支票、永豐商業銀行108年4月22日作心詢字第1080417102號函暨附件、中油桃園煉油廠98年至107年間辦理「可撓性金屬軟管」之採購案 內容明細、中油桃園煉油廠「可撓性金屬軟管」採購案(含採購案號:I8I03D129-5」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規格 標開標紀錄、價格標開標/決標紀錄、器材採購審標意見書 、廠商報價明細單、廠商報價單、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誠兌公司所提出之投標文件等件)之相關資料、中油桃園煉油廠「可撓性金屬軟管,油槽檢修用」採購案(含採購案號:I8I04D151-6」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規 格標開標紀錄、價格標開標/決標紀錄、器材採購審標意見 書、廠商報價單、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所提出之投標文件等件)之相關資料、中油桃園煉油廠「107-108 年可撓性金屬軟管長約」採購案(含採購案號:I8I07D020-6」公開招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資格/規格標開標紀錄、廠商報價單、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國英公司所提出之投標文件、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領標紀錄等件)之相關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同安公司、福澤公 司及國英公司等公司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參。足見同案被告黃立彬、黃咸碩、蘇信義、黃韻萍、許毓癸等所各為之任意性自白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同案被告黃立彬、黃咸碩、蘇信義、黃韻萍、許毓癸等前揭自白之犯罪事實均確屬真實。 二、論罪科刑: ㈠ 核同案被告黃立彬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同案被告黃咸碩 就事實欄一㈠至㈡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就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同案被告蘇信義就事實欄一㈠至㈡所為,均係犯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就事 實欄一㈢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同案被告黃韻萍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罪,就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 第3項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同案被告許毓 癸就就事實欄一㈠至㈡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就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且同案被告黃立彬、蘇信義、黃韻萍、許毓癸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均經本院判決有罪(同案被告黃咸碩部分尚未審結)。 ㈡ 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同案被告黃立彬為同安成公司之代表人,又同案被告黃咸碩則為同安成公司之業務副理屬從業人員,另同案被告蘇信義為福澤公司之代表人,同案被告黃韻萍為福澤公司之業務助理及採購人員屬受雇人,而同案被告許毓癸則為國英公司之代表人,業據其等供承在卷,其等因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被告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及國英公司公司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所定之罰金 刑。又前揭公司係因其代表人、受雇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因而連帶受處罰,故: 1.被告同安成公司應就同案被告黃立彬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以代表人身分所為之1罪,及就同案被告黃咸碩如事實欄一㈠至㈢ 所示以從業人員所為之3罪,合計3罪,予以分論併罰。 2.被告福澤公司應就同案被告蘇信義如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示以代 表人身分所為之3罪,及同案被告黃韻萍如事實欄一㈡㈢所示 以受雇人身分所為之2罪,合計3罪,予以分論併罰。 3.被告國英公司應同案被告許毓癸如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示以代表 人身分所為之3罪,予以分論併罰。 ㈢ 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詎同案被告黃立彬、黃咸碩竟向原無投標意願之人借用公司名義投標以達其藉由掌握投標廠商之家數及投標金額等內容之詐欺方式,從而得以符合開標門檻並進而順利得標,影響公平競爭之採購結果,另同案被告蘇信義、黃韻萍及許毓癸等人明知上情,竟仍各以協助處理投標文件、出借公司行號名義以供同案被告黃立彬、黃咸碩投標等方式,促成同案被告黃立彬、黃咸碩遂行其各次妨害投標之舉,所為非是,惟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又衡諸同案被告黃立彬、黃咸碩於本案實居主導地位,而同案被告蘇信義、黃韻萍及許毓癸等僅係基於原有情誼而與協助,卷內亦未有其等有何因此獲取同案被告黃立彬、黃咸碩所給付之金錢利益之證據,以及其等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與被告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及國英公司之規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及國英公司既為法人之社會組織體,與自然人有別,事實上無法以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依法尚不得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判決意旨參照 ),附此敘明。 ㈣ 按刑法第16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6號、99年度台上字第5380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同安成公司之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黃立彬、黃咸碩主觀欠缺不法意識,應按刑法第16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是被告同安成公司既係因同案被告黃立彬、黃咸碩之犯行而科以罰金刑,故亦請求依前開規定減輕被告同安成公司之刑云云,惟同案被告黃立彬、黃咸碩為具備投標能力之廠商,對於政府機關辦理之政府採購流程及不得圍標等情,應知之甚詳,竟仍向無投標意願之同案被告蘇信義、許毓癸借用公司名義投標,以達其等能實質掌握投標廠商數及投標金額等內容,而得以符合開標門檻並進而順利得標,難謂同案被告黃立彬及黃咸碩不知協議圍標觸犯刑罰法令,亦無從認其理由為正當,自無刑法第16條但書規定之適用,是被告同安成公司當無前開規定之適用,辯護人上揭主張,尚難遽採。 三、沒收部分: 被告同安成公司最終得標,並獲得本案之採購款,然該採購款屬本案標案交易之對價,與本案犯行不具直接關連性,難認係本案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陳明。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㈠98年6月24日公告辦理「可撓性金屬」採購標案(採購案號:I8I98D041-3,下稱I8I98D041-3採購案)公開招標,同案被告黃立彬基於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指示有犯意聯絡無投標意願之同案被告蘇信義製作被告福澤公司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被告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同案被告黃立彬另向無投標意願有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洪嘉民借用被告達麒公司之完稅證明(401 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等資料,並指示被告同安成公司不知名員工刻被告達麒公司大、小章,用以製作被告達麒公司參標I8I98D041-3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嗣於98年7月7日辦理規格標開標,計有被告同安成公司、被告福澤公司 、被告達麒公司及乙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乙萱公司)參標,98年7月10日審標結果,被告福澤公司、被告達麒公司及 乙萱公司均因投標所報規格與招標規範不符而未通過審查,僅被告同安成公司合格通過審查,98年7月16日辦理價格標 開標,被告同安成公司投標價格原為186萬9,900元,經比減價後,被告同安成公司最終以180萬元得標I8I98D041-3採購案。㈡99年9月15日公告辦理「可撓性金屬軟管(共乙批)」採 購案(採購案號:I8I99D098-6,下稱I8I99D098-6採購案)同案被告黃立彬基於共同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指示無投標意願有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蘇信義製作福澤公司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被告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同案被告黃立彬復向無投標意願之同案被告洪嘉民借用被告達麒公司之完稅證明(401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 等資料,並利用其所持有之上開被告達麒公司之大、小章,用以製作被告達麒公司參標I8I99D098-6採購案之投標文件 ,嗣99年9月29日辦理規格標開標,計有被告同安成公司、 被告福澤公司及被告達麒公司參標,99年10月1日審標結果 ,被告福澤公司及被告達麒公司均因投標所報規格與招標規範不符而未通過審查,僅被告同安成公司合格,99年10月5 日辦理價格標開標,被告同安成公司投標價格原為319萬5,000元,經比減價後,被告同安成公司最終報價為310萬元, 因高於底價無法決標;中油桃園煉油廠於99年10月11日公告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嗣99年10月20日辦理開標,僅被告同 安成公司參標,99年10月21日辦理審標,被告同安成公司亦合格通過審查,99年10月25日辦理價格標開標,被告同安成公司投標價格原為319萬1,400元,經比減價後,被告同安成公司最終以310萬元得標I8I99D098-6採購案。㈢101年9月13日公告辦理「可撓性金屬軟管」採購案(採購案號:I8I01D092-3,下稱I8I01D092-3採購案)公開招標,同案被告黃立彬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指示無投標意願有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蘇信義製作福澤公司投標文件及填寫高於同安成公司之投標價格;同案被告黃立彬復向無投標意願之同案被告洪嘉民借用被告達麒公司之完稅證明(401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等資料,並持上開被 告達麒公司大、小章,用以製作被告達麒公司參標I8I01D092-3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嗣101年9月25日辦理規格標開標, 計有被告同安成公司、被告福澤公司及被告達麒公司參標,101年9月28日審標結果,被告福澤公司及被告達麒公司均因投標所報規格與招標規範不符而未通過審查,僅被告同安成公司合格通過審查,101年10月2日辦理價格標開標,被告同安成公司投標價格原為339萬2,550元,經比減價後,被告同安成公司最終以335萬元得標I8I01D092-3採購案。因同案被告黃立彬為被告同安成公司之代表人、同案被告蘇信義為被告福澤公司之代表人、同案被告洪嘉民於被告達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從業人員,被告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及達麒公司因同案被告黃立彬、蘇信義及洪嘉民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是被告同安成公 司、被告福澤公司及被告達麒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而科以罰金刑等語。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其追訴權於五年未起訴而消滅;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及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同安成公司、被告福澤公司及被告達麒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係科以同第87條第3款之罰金刑,是被告同安成公司、被 告福澤公司及被告達麒公司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之1第4款規定,應自犯罪成立之日起,起算5年。而同案被告黃立彬、蘇信義、洪嘉民就附表三編號1所示標案違反政府採購法時間至遲應於98年7月10日價格標 開標時終了,而自該日起算,其等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於103年7月9日即告完成;同案被告黃立彬、蘇信義、洪嘉民就 附表三編號2所示標案違反政府採購法時間至遲應於99年10 月25日價格標開標時終了,而自該日起算,其等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於104年10月24日即告完成;同案被告黃立彬、蘇 信義、洪嘉民就附表三編號3所示標案違反政府採購法時間 至遲應於101年10月2日價格標開標時終了,而自該日起算,其等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於106年10月1日即告完成,然本案遲至107年7月19日方由中油桃園煉油廠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而於該署收案後,於107年8月7日送分107年度他字第5874號政府採購法案件,此有中油桃園煉油廠107年7月13日桃廠政發字第10710446220號函附卷為憑,是檢察官遲 至107年7、8月間開始對附表三所示標案可能涉及不法之情 事開始偵辦,對被告同安成公司、福澤公司及達麒公司而言,顯已逾5年之追訴權時效,是就附表三所示標案前開3公司所涉之罪,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應對被告同安成公司、被告福澤公司及被告達麒公司就附表三所示標案之投標行為諭知免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前段、第302 條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曉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事實欄一㈠ 同安成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福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國英高壓軟管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2 事實欄一㈡ 同安成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福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國英高壓軟管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3 事實欄一㈢ 同安成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福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國英高壓軟管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六項、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附表二: 編號 標案名稱 採購案號 招標日期 得標廠商 決標金額 圍標廠商 行為人 1 可撓性金屬軟管 I8I03D129-5 103年8月22日 同安成公司 343萬8,015元 國英公司、福澤公司 黃立彬、黃咸碩、蘇信義、許毓癸 2 可撓性金屬軟管、油槽檢修用 I8I04D151-6 105年1月12日 同安成公司 400萬元 國英公司、福澤公司 黃咸碩、蘇信義、許毓癸、黃韻萍 3 107-108可撓性金屬軟管長約 I8I07D020-6 107年4月17日 中止開標 無 國英公司、福澤公司 黃咸碩、蘇信義、許毓癸、黃韻萍 附表三: 編號 標案名稱 採購案號 招標日期 得標廠商 決標金額 圍標廠商 行為人 1 可撓性金屬軟管 I8I98D041-3 98年6月24日 同安成公司 180萬元 福澤公司、達麒公司 黃立彬、蘇信義、洪嘉民 2 可撓性金屬軟管乙批 I8I99D098-6 99年9月15日 同安成公司 310萬元 福澤公司、達麒公司 黃立彬、蘇信義、洪嘉民 3 可撓性金屬軟管 I8I01D092-3 101年9月13日 同安成公司 335萬元 福澤公司、達麒公司 黃立彬、蘇信義、洪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