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91號110年度訴字第8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明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951、32569號、108年度偵字第1428、5038、13112號)、追加起訴 (109年度偵字第2663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925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緣黃文明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之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臺億公司)、日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國公司)、真愛交通有限公司(下稱真愛公司)、日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下稱日進公司)、昌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昌盛公司)、日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正公司)、千年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千年公司)、日福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福公司)、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全公司)、日力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日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提供個人營業大貨車、曳引車之所有權人信託登記營業、管理車籍事務(即「靠行」),係為靠行人處理事務之人。詎黃文明知悉如附表所示之靠行人與上開公司簽訂「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係如附表所示之靠行人將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信託登記靠行於上開公司名下,委託黃文明管理車籍事務,而黃文明係受如附表所示靠行人之委託,為該等靠行人處理事務,本應依委託服務契約內容忠實執行任務,竟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各基於背信之犯意,未經如附表所示靠行人之同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向如附表所示之融資公司即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昭公司)、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鑫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開公司)、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力士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申請辦理貸款,並將如附表所示之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之動產擔保登記或動產抵押設定登記,以此方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而獲得免除其如附表所示借款債務之不法利益,致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靠行人之財產。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文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編號⒈至所示之證人所述大致相符,並 有如附表編號⒈至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上開證據索引 均如附表所示),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 ㈡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27(本判決合為附表編號⒋)、原起訴 書附表編號15、16、26(本判決合為附表編號⒖)、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9、30(本判決合為附表編號)、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2、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本判決合為附表編號)、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9至42(本判決合為附表編號)所示各貸款之行為數,說明如下: ⒈被告①以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27所示之營業大貨車,申請設 定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時間均為民國106年12月26日,皆 係以千年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②以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5、16、26所示之營業大貨車,申請設定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時間均為106年9月15日,係分別以日福公司、日全公司,日進公司名義向和潤公司申辦貸款;③以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9、30所示之營業大貨車,申請設定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時間均為107年6月29日,係以日國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④以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2、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之營業大貨車,申請設定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時間均為107年1月10日,係以臺億公司名義向昭和公司申辦貸款等節,有本判決附表編號⒋、⒖、、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 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27所示之 營業大貨車,都是以千年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是同一次的貸款;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5、16、26所示之營業大貨車,分別以日福公司、日全公司,日進公司名義向和潤公司申辦貸款,都是同一次的貸款;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9、30所示之營業大貨車,以日國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是同一次的貸款;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2、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所示之營業大貨車,是係以臺億公司名義向昭和公司申辦貸款,也是同一次的貸款等語(見易字卷㈢第371至374頁),本院審酌被告上開①至④各貸款行為之申請設定附條件買 賣、動產抵押時間相同,申辦貸款之對象亦為同一,堪信被告所述屬實。是被告上開①至④各貸款行為,雖非同一契約之 申辦貸款案件,但均為達成同一金錢索求目的,各以相同或不同公司名義(惟實際負責人皆為被告),同時、地向同一貸款公司申辦貸款,並設定附條件買賣契約,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該等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評價為一行為。 ⒉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9至42所示之營業大貨車,被告提出刑事陳報五狀中表示此四輛車一共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 元,且還款時係以同一票據按約償還此四輛車應還之貸款金額等情,而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9、42車輛之申請設定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時間均為105年6月14日,分別以臺億公司、日國公司名義向新鑫公司申辦貸款;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0之申請設定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時間為105年7月4日,係以 日進公司名義向新鑫公司申辦貸款;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1之申請設定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時間為105年6月27日,係以日國公司名義向新鑫公司申辦貸款等節(見易字卷㈢第86頁),有本判決附表編號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查,此四輛車之動產抵押時間雖未盡相同,然甚為接近,且均係向新鑫公司申辦貸款,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於105年6月初到新鑫公司就這四輛車一起談申辦貸款的事,然因這些車子不是同一天領牌,所以契約訂立的日期有先後,但都是在同一天撥款,所以是同一次貸款等語(見易字卷㈢第373至374頁),被告所述尚合於一般實務上營業用大貨車之領用牌照經驗,且觀諸被告提出之新鑫公司票據明細表(見易字卷㈢第109至110頁),係日國公司自105年7月10日至110年6月10日,每月10日提出該公司所簽發面額為18萬900元之支票付 款給新鑫公司,分60期共支付1,085萬4,000元,堪信被告所述屬實。而不論係日國公司、日進公司、臺億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其即使以不同公司名義向同一新鑫公司貸款,實際上均為其貸款行為,而即使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9至42所示之營業大貨車非同一契約之申辦貸款案件,契約上所填載日期略有差異,然實質上被告係為達成同一金錢索求目的,於同一時間、地點,向同一貸款公司申辦貸款,並設定附條件買賣契約,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告訴人黃進恩之財產,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亦應評價為一行為。 ㈢關於被告就附表編號⒎所示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貨車,以 日國公司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之貸款金額乙節,合迪公司於109年7月2日、110年2月22日之刑事陳報狀均表示該車輛貸 款金額為450萬元(見易字卷㈡第68、127頁),惟被告提出刑事陳報六狀表示該車在中古車市場常行情下,貸款金額為35萬元等情(見易字卷㈢第205至207頁),且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因為起初向合迪公司貸款金額450萬元,是以另一輛 日全公司名下103年出產的新車(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 貨車)來申辦的,但到106年9月這輛車損壞,修理要花很多 錢,要直接把車賣掉,但必須要先解除這輛車上的動產擔保設定,才能買賣,我就用三輛不同公司的中古車(依刑事陳報六狀該三輛中古車之車牌號碼分別為940-XK、866-GS、817-ZB號)換這輛車去設定,而合迪公司出具的貸款金額450 萬元,應該是就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總積欠的貸款金額還沒有償還的部分加起來,可能有包含後來這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車的貸款35萬元,但是差額部分(450萬 元-35萬元=415萬元)都是跟本案無關的等語(見易字卷㈢37 0至371頁),而查,合迪公司所提出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見107年度偵字第20951號卷㈤第32至33頁)上所載公司契約編號Y0000000UA4與合迪公司 提供如表編號⒎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車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書表(見107年度偵字第20951號卷㈤第34頁)上手寫「Y0000000UA4」等字,亦與合迪公司所提供附表編號⒎ 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車之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見107年度偵字第20951號卷㈤第35頁)所載公司契約編號「Y0000000UA4」相同,可佐被告所供原先係 以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嗣解除動產擔保設定,改以如附表編號⒎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車等車輛為標的設定動產擔保等情屬實;再如附表編號⒎所示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貨車為95年1月出廠、中華 廠牌、總噸數為3.49噸等情,有該車之汽車行車執照、車籍資料卡在卷可考(見107年度偵字第20951號卷㈠第108頁、107 年度偵字第32569號卷㈠第125頁),而被告提出刑事陳報六狀 表示,該車出廠時新車價格即未超過100萬元,其向合迪公 司更換貸款標的物時(即106年),已為11年之中古車,貸 款金額應非450萬元等節(見易字卷㈢第206頁),且被告於1 06年以如附表編號⒎所示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貨車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時,該車確實已為超過10年之車輛,依該車當時之價值,僅能貸得35萬元,實較符合一般中古車市場常行情,故應以被告所述貸款金額為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背信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 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而背信罪為財產犯罪之一種,故本罪所謂之「事務」,應專指有關財產之事務;本罪所言「違背其任務」,則係指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內含誠實信用之原則,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均包括在內;且背信罪所指「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專指財產權益,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就本案而言,被告為臺億公司、日國公司、真愛公司、日進公司、昌盛公司、日正公司、千年公司、日福公司、日全公司、日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提供個人營業大貨車、曳引車之所有權人信託登記營業,係為靠行人處理事務之人對靠行人負有忠實義務,卻未經如附表所示靠行人(即告 訴人、被害人)之同意,將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向如附表所 示之融資公司即和昭公司、新鑫公司、合迪公司、華開公司、歐力士公司、和潤公司申請辦理貸款,並將如附表所示之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之動產擔保登記或動產抵押設定登記,致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靠行人之利益,違背其為靠行人處理事務之任務,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⒈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⒈、⒋(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27)、⒌、⒒、⒓ 、⒖(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5、16、26)、⒘(即原起訴書附 表編號18)、⒙(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9)、(即原起訴書 附表編號22)、(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9、30)、(即原 起訴書附表編號32、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部分)、(即原起 訴書附表編號39至42)部分,分別利用相同或不同公司名義,同時以數個告訴人、被害人所有之營業大貨車、大貨曳引車向各融資公司申辦貸款,並設定附條件買賣之動產擔保登記或動產抵押設定登記,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該等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此係為達成同一金錢索求目的所必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評價為一行為,則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告訴人、被害人之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認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27(即本判決附表編號⒋)、原起訴書 附表編號15、16、26(即本判決附表編號⒖)、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9、30(即本判決附表編號)、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 2、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部分(即本判決附表編號)、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9至42(即本判決附表編號),所為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此敘明。被告如附表編號⒈至所示之背 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經營上開車行,以買賣車輛供營業大貨車、大貨曳引車司機靠行,違背營業用大貨車、大貨曳引車司機之託付信任,利用幫司機管理車籍事務之機會,將借名登記之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以貸款供己花用,告訴人、被害人受有損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終之坦承全部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犯罪所得與還款情形,曾與如附表編號⒊之告訴人周榮昌、編號⒎ 之告訴人曾義志、編號⒏至⒑之告訴人吳家名、編號⒕之告訴 人劉俊傑、編號⒖之告訴人潘文華進行協商,上開告訴人因而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107年度偵字 第20951號卷第117至118、120、187至188頁),未與其餘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含告訴人、被害人自行代償借款、向融資公司贖車等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均定其應執行刑,且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各罪及定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本案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沒收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並說明如下:被告因前揭違背任務之行為,獲得免除其如附表所示借款債務之不法利益,係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直接利得,而其如附表所示之實際貸款金額,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之「財產上利益(變得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貸款後,有為一部清償者,就該償還部分,已無違剝奪被告坐享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倘於前揭刑事處罰外,再就已償還部分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故不宣告沒收。復被告與部分融資公司協商還款金額,恐因加計利息,導致還款金額,較本院所計算犯罪所得之沒收為高,然如附表所示貸款金額之利息,非被告之直接利得,故本案計算被告各附表所示犯行犯罪所得之沒收,均係以實際貸得金額,扣除被告實際還款金額,不計入利息。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雖為被告代償一部或全部金額給貸款公司部分,惟被告仍保有該部分之犯罪所得,自不得免除被告該部分沒收之處分。 四、併案審理部分: 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2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 分,核與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已一併審究如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石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鄭皓文追加起訴,檢察官蔡宜均、朱秀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 月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附表: 說明: ◆以下他字、偵字卷案號,各簡稱如括弧內所示:民國107年度他字第5281號卷(他一卷)、第5900號卷(他二卷)、第7018號卷(他三卷)、第7324號卷(他四卷)、107年度聲拘字第387號卷(聲拘字)、107年度偵字第20951號卷(偵一卷)、第32569號卷(偵二卷)、108年度偵字卷第1428號卷(偵三卷)、第5038號卷(偵四卷)、第13112號卷(偵五卷)、第13113號卷(偵六卷)、108年度易字第891號卷(易字卷)、109年度偵字第2663號卷(偵七卷)、第9252號卷(偵八卷)。 ◆以下公司,各簡稱如括弧內所示: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臺億公司)、日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日國公司)、真愛交通有限公司(真愛公司)、日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日進公司)、昌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昌盛公司)、日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日正公司)、千年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千年公司)、日福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日福公司)、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日全公司)、日力交通有限公司(日力公司)、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昭公司)、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新鑫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合迪公司)、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華開公司)、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歐力士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潤公司)。 ◆本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述內容,係有關於車輛現況、是否代償、代償金額多寡及本案意見。 ◆本附表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本附表計算之犯罪所得、沒收金額均不計利息。 編號 靠行人 申請設定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時間 違背任務方式 設定動產標的 實際貸款金額(即犯罪所得) 證據清單 主文 ⒈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謝誌峯 民國106年4月18日 以日國公司名義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20萬元(告訴人謝志峯以120萬元代償)。 ⒉和昭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13萬394元(本金11萬7,022元+利息1萬3,372元)。 ⒊被告已還8萬2,978元,尚欠11萬7,022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⒉ ⒉證人即告訴人謝志峯、張昌宏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賴明龍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㈠第25至26頁、偵一卷㈣第9頁正反面、偵二卷㈠第8至9頁、偵二卷㈢第121頁至第122頁反面、第148頁至第150頁反面、偵二卷㈤第6頁正反面、第14至15頁、第65頁正反面、審易字卷第187至188、190頁、易字卷㈠第144至146頁、易字卷㈡第388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376頁)。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 ⒋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收據、支票影本、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車輛詳細資料表、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籍資料卡(見偵一卷㈠第40頁至第42頁反面、偵一卷㈣第184頁、偵二卷㈠第12至19頁、偵二卷㈢第123、125至128、151、156至158頁、偵二卷㈤第67至68頁)。⒌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證人賴明龍手寫陳述狀暨相關票據資料、和昭公司107年12月27日107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8年1月22日108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偵一卷㈣第178至243頁、偵二卷㈣第156至217頁、偵二卷㈤第67至70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⒍ ⒍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9日110年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245、255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告訴人賴明龍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20萬元。 ⒉被告已還8萬2,978元,尚欠11萬7,022元。 告訴人張昌宏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5萬元(告訴人張昌宏以7萬元代償)。⒉ ⒉和昭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9萬7,790元(本金8萬7,770元+利息1萬20元)。 ⒊被告已還6萬2,230元,尚欠8萬7,770元。 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黃文明就附表編號⒈之三輛營業大貨車共貸得55萬元(20萬元+20萬元+15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返還22萬8,186元(8萬2,978元+8萬2,978元+6萬2,230元),尚保有32萬1,814元(55萬元-22萬8,186元)。 ⒉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廖國文 106年7月3日 以真愛公司名義向新鑫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00萬元(買受人陳阿炎以40萬元為告訴人廖國文代償代償)。⒉ ⒉經新鑫公司陳報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12萬3,740元。 ⒊被告已還52萬3,742元,尚欠本金47萬6,258元。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100萬元,扣除已返還52萬3,742元,尚保有47萬6,258元(100萬元-52萬3,742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⒉ ⒉證人即告訴人廖國文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聲拘字卷第2頁正反面、第65至66頁、偵一卷㈣第10頁正反面、審易字卷第186、190頁、易字卷㈠第143、146頁)。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新鑫公司人員劉威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二卷㈣第86至87頁)。⒋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見聲拘字卷第3至13頁、偵一卷㈣第157頁正反面、偵二卷㈣第95頁)。⒌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二、刑事陳報五狀暨說明一及附件一至二、新鑫公司刑事陳報狀、107年12月19日新鑫107(法)字第022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行109年11月12日一世貿字第00120號函暨交易明細(見偵一卷㈣第155至160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12至325頁、易字卷㈡第35至63、73至75、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23至27、79至82、87至90頁)。⒍ ⒍新鑫公司刑事陳報狀暨切結書(見易字卷㈡第175至181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周榮昌 106年11月3日 以日進公司名義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20萬元(告訴人周榮昌以75萬元代償)。⒉ ⒉和昭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114萬7,484元(本金102萬9,037元+利息11萬8,447元)。 ⒊被告已還17萬6,536元,尚欠102萬3,464元。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120萬元,扣除已返還17萬6,536元,尚保有102萬3,464元(120萬元-17萬6,536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⒉ ⒉證人即被害人周榮昌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㈠第58至59頁、偵一卷㈣第14頁正反面、第15頁反面、偵二卷㈠第41至42、45至46頁、審易字卷第187、190頁、易字卷㈠第144、146頁)。⒊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據(見偵一卷㈠第60、66至68頁、偵二卷㈠第48至54頁、第56頁反面)。⒌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刑事陳報五狀暨說明二及附件三至四、和昭公司107年12月27日107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偵一卷㈣第178至243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79至81、91至94頁)。⒍ ⒍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9日110年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頁)。 ⒎證人周榮昌刑事撤回告訴狀(見偵一卷㈢第188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27) 被害人陳秋鴻 106年12月26日 以千年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27之兩輛營業大貨車共貸得141萬726元(就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營業大貨車被害人陳鴻秋以13萬元代償、就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7之營業大貨車,告訴人曹碧霞以不詳金額代償)。 ⒉經合迪公司陳報被告就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27之兩輛營業大貨車共尚欠62萬9,613元。⒊ ⒊被告就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營業大貨車已還18萬9,499元,尚欠21萬501元。 ⒋被告就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7之營業大貨車已還33萬1,623元,尚欠36萬8,377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陳秋鴻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曹碧霞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㈠第69至70頁、偵一卷㈢第17至18頁、偵一卷㈣第136至137頁、審易字卷第187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45至146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和潤公司人員陳雅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二卷㈣第90頁至第91頁反面)。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籍資料卡、汽車駕駛執照、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見偵一卷㈠第71至72、76頁、偵一卷㈢第21頁至第25頁反面、32頁、偵一卷㈤第25至26、51至53、65頁、偵二卷㈠第61至65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三、刑事陳報五狀暨說明三及附件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士林分行110年3月30日合金北士林字第1100000759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合迪公司108年2月14日(108)合法字第0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狀(見偵一卷㈤第21至53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26至334頁、易字卷㈡第67至68、125、127、131至137、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29至33、79、83至84、95至96頁)。 ⒍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㈡第67至68、235、245、247、255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陸佰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告訴人曹碧霞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黃文明就附表編號⒋(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27)之兩輛營業大貨車共貸得141萬726元,為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返還52萬1,122元(18萬9,499元+33萬1,623元),尚保有88萬9,604元(141萬726元-52萬1,122元)。 ⒌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告訴人陳首利 107年1月10日 以日進公司名義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15萬元(告訴人陳首利以85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13萬8,309元,尚欠101萬1,691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⒉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首利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被害人鄭志昇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鄭志昇妻子黃麗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㈠第77至78頁、偵一卷㈡第119至122頁、偵二卷㈠第71至72頁、偵二卷㈣第14頁至第15頁反面、29至3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230、376頁)。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車籍資料卡、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一卷㈠第80至86頁、偵一卷㈣第209至211、227至229頁、偵二卷㈠第75頁、偵二卷㈡第149頁)。⒌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和昭公司107年12月27日107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偵一卷㈣第178至243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⒍ ⒍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9日110年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害人鄭志昇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300萬元(被害人鄭志昇以189萬8,000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36萬811元,尚欠263萬9,189元。 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黃文明就附表編號⒌之營業大貨車、營業曳引車共貸得415萬元(115萬元+30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返還49萬9,120元(13萬8,309元+36萬811元),尚保有365萬880元(415萬元-49萬9,120元)。 ⒍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 告訴人高敬忠 106年11月22日 以昌盛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80萬元(告訴人高敬忠以42萬3,500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24萬7,660元,尚欠55萬2,340元。 ⒊經合迪公司陳報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29萬9,870元(貸款金額-被告已還金額-代償金額)。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80萬元,扣除已返還24萬7,660元,尚保有55萬2,340元(80萬元-24萬7,660)。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⒉ ⒉證人即告訴人高敬忠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㈠第87頁至第89頁反面、偵一卷㈣第15頁正反面、審易字卷第187、190頁、易字卷㈡第388至390頁)。⒋ ⒊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買賣契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桃園信用合作社誇行匯款回單、台新商銀匯款單、代辦規費明細表(見偵一卷㈠第90至96、99、101頁正反面、104頁、偵一卷㈤第27至31頁、偵二卷㈠第87、104至105、110頁)。 ⒋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三、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108年2月14日(108)合法字第0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偵一卷㈤第21至53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26至334頁、易字卷㈡第67至68、235、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29至33頁)。⒍ ⒌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見易字卷㈡第67至68、235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⒎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 告訴人曾義志 106年9月20日 以日國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35萬元(告訴人曾義志以20萬元代償)。 ⒉經合迪公司陳報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67萬7,057元。 ⒊被告已還15萬5,986元,尚欠19萬4,014元。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35萬元,扣除已返還15萬5,986元,尚保有19萬4,014元(35萬元-15萬5,986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⒉ ⒉證人即被害人曾義志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㈠第105頁至第106頁反面、偵一卷㈣第15至16頁)。⒊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見偵一卷㈠第108、115頁、偵一卷㈤第34至36頁、偵二卷㈠第117至122、125頁)。⒌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三、刑事陳報六狀及附件一、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10年3月19日合金南桃園字第1100000647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合迪公司108年2月14日(108)合法字第0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狀(見偵一卷㈤第21至53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26至334頁、易字卷㈡第67至68、125、127、141至147、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29至33、203至215頁)。 ⒍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㈡第67至68、235、245、255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肆仟零壹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⒏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⒏ 被害人吳家名 105年12月8日 以臺億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420萬元(被害人吳家名以不詳金額代償)。 ⒉被告已還247萬2,560元,尚欠172萬7,440元。 ⒊經合迪公司陳報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78萬1,435元(積欠金額:貸款金額-被告已還金額-代償金額)。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420萬元,扣除已返還247萬2,560元,尚保有172萬7,440元(420萬元-247萬2,560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⒉ ⒉證人即被害人吳家名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吳家名母親林芳梓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㈠第116至118頁、第127頁正反面、偵一卷㈣第17頁至第18頁反面)。⒊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華開公司人員黃國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二卷㈣第82至83頁)。⒋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輛詳細資料表、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見偵一卷㈠第129至132、145頁、偵一卷㈡第165頁、偵一卷㈤第37至40、69至72頁、偵二卷㈠第170至171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三、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108年2月14日(108)合法字第0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偵一卷㈤第21至53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26至334頁、易字卷㈡第67至68、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29至33頁)。⒍ ⒍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㈡第67至68、235、237頁)。 ⒎證人吳家名刑事撤回告訴狀(見偵一卷㈢第118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柒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⒐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被害人吳家名 106年12月5日 以臺億公司名義向華開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70萬元。 ⒉被告已還52萬100元,尚欠117萬9,900元。 ⒊依華開公司之函覆及本院電詢,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於107年7月25日與華開公司協調以122萬2,446元進行清償。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170萬元,扣除已返還52萬100元,尚保有117萬9,900元(170萬元-52萬100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⒉ ⒉證人即被害人吳家名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告人吳家名母親林芳梓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㈠第116至118頁、第127頁正反面、偵一卷㈣第17頁至第18頁反面)。⒊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華開公司人員黃國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二卷㈣第82至83頁)。⒋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一卷㈠第133至140、146、148至151頁)。⒌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四、華開公司107年12月27日華開(107)業管字第053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偵一卷㈣第239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280至289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35頁)。 ⒍華開公司109年6月1日華開(109)營管字第018號函暨所屬附表及匯款資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250至256頁、易字卷㈡第237、239頁)。 ⒎證人吳家名刑事撤回告訴狀(見偵一卷㈢第118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玖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⒑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0)⒑ 被害人吳家名 106年12月27日 以日正公司名義向華開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20萬元。 ⒉被告已還112萬5,960元,尚欠7萬4,040元。 ⒊依華開公司之函覆及本院電詢,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於107年7月25日與華開公司協調以10萬1,984元進行清償。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120萬元,扣除已返還112萬5,960元,尚保有7萬4,040元(120萬元-112萬5,960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⒉ ⒉證人即被害人吳家名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吳家名母親林芳梓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116至118頁、第127頁正反面、偵一卷㈣第17頁至第18頁反面)。⒊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一卷㈠第141至144、147、152至154頁、偵二卷㈠第174頁)。⒌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四、華開公司107年12月27日華開(107)業管字第053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偵一卷㈣第239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280至289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35頁)。⒍ ⒍華開公司109年6月1日華開(109)營管字第018號函暨所屬附表及匯款資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250至256頁、易字卷㈡第237、239頁)。 ⒎證人吳家名刑事撤回告訴狀(見偵一卷㈢第118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⒒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1)⒒ 告訴人劉彥谷 106年6月28日 以日國公司名義向歐力士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附表編號11車牌000-00、012-W9號之兩輛營業大貨車各貸得100萬元(就車牌000-00號之營業大貨車,告訴人劉彥谷以55萬元代償)。 ⒉被告就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已返還52萬4,000元,尚欠47萬6,000元。 ⒊被告就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已返還52萬4,000元,尚欠47萬6,000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⒉ ⒉證人即告訴人劉彥谷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證人即告訴人洪條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㈠第155至156頁、偵一卷㈣第127頁正反面、偵二卷㈣第1至2頁、審易字卷第188、190頁、易字卷㈠第145至146頁、易字卷㈢第389至390頁)。⒊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歐力士公司人員陳俊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二卷㈣第88至89頁)。⒋ ⒋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明書、協議書、確認書、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籍資料卡、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歐力士公司票據明細表(見偵一卷㈠第161至166、174至175頁、偵一卷㈣第142至146頁、偵二卷㈠第200頁、偵二卷㈣第4至7頁、第9頁反面、第11、141至142頁、易字卷㈡第15頁)。⒌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五、刑事陳報六狀及附件三、歐力士公司107年12月18日107年臺歐專字第107120005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8年1月8日108年臺歐專字第108010001號函暨車牌000-00號相關資料、109年6月17日臺歐專字第10906000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11月19日臺歐專字第10911000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交易明細(見偵一卷㈣第140至154頁、偵二卷㈣第139至148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290至299頁、易字卷㈡第9至31、79至87、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37至47、203、207、217頁)。 ⒍歐力士公司110年7月13日臺歐專字第110070001號函暨所屬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㈡第193至197、245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告訴人洪條輝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黃文明就附表編號⒒之兩輛營業大貨車共貸得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返還104萬8,000元(52萬4,000元+52萬4,000元),尚保有95萬2,000元(200萬元-104萬8,000元)。 ⒓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2) 告訴人劉彥谷 107年1月10日 以千年公司名義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15萬元(告訴人劉彥谷以65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13萬8,315元,尚欠101萬1,685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偵三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⒉ ⒉證人即告訴人劉彥谷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妻子吳佩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㈠第155至156頁、偵一卷㈣第127頁正反面、偵二卷㈣第12至13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審易字卷第188、190頁、易字卷㈠第145至146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376頁)。⒊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被告父親江長正、被告二姊江麗秋、被告姊夫林勳彰、鍾振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四卷第8至10、13至15、18至20、23至25頁)。⒋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見偵一卷㈠第167至173頁、偵一卷㈣第212至214頁、偵二卷㈠第201頁、偵二卷㈣第41、61、202至204頁)。⒌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證人黃進恩刑事告訴狀暨所屬附表暨相關資料、刑事陳報狀、和昭公司107年12月27日107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8年1月22日108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他三卷第1至73頁、偵一卷㈣第178至243頁、偵二卷㈣第156至217頁、偵二卷㈤第56至59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⒍ ⒍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9日110年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245至246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告訴人黃進恩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200萬元(告訴人黃進恩以110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24萬533元,尚欠175萬9,467元。 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黃文明就附表編號⒓之兩輛營業大貨車共貸得315萬元(115萬元+20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返還37萬8,848元(13萬8,315元+24萬533元),尚保有277萬1,152元(315萬元-37萬8,848元)。 ⒔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3)⒔ 告訴人吳世彥 106年11月3日 以臺億公司名義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212萬元(告訴人吳世彥以112萬元代償)。 ⒉和昭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201萬7,808元(本金180萬9,568元+利息20萬8,240元)。 ⒊被告已還31萬432元,尚欠180萬9,568元。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212萬元,扣除已返還31萬432元,尚保有180萬9,568元(212萬元-31萬432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⒉ ⒉證人即告訴人吳世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聲拘字卷第15至16頁、偵一卷㈣第17頁至第18頁反面、偵二卷㈡第3至4頁、審易字卷第189至190頁)。⒊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貨物稅完稅照證、支票存根、汽車保險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見聲拘字卷第19至27頁、偵一卷㈣第215至217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和昭公司107年12月27日107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偵一卷㈣第178至243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⒍ ⒍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19日110年度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⒕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4) 被害人劉俊傑 106年6月28日 以日進公司名義向歐力士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70萬元(被害人劉俊傑以不詳金額代償)。 ⒉被告已還36萬6,635元,尚欠33萬3,365元。 ⒊歐力士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4萬400元(積欠金額:貸款金額-被告已還金額-代償金額)。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70萬元,扣除已返還36萬6,635元,尚保有33萬3,365元(70萬元-36萬6,635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劉俊傑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㈡第1至3頁、偵一卷㈣第17頁至第18頁反面、偵二卷㈡第19頁正反面)。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汽車銷售員陳機典、歐力士公司人員陳俊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二卷㈡第18頁正反面、偵二卷㈣第88至89頁)。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歐力士公司票據明細表、確認書(見偵一卷㈡第4至15頁、偵一卷㈣第145、147頁、偵二卷㈡第32頁、易字卷㈡第19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五、刑事陳報五狀暨說明四及附件六至八、歐力士公司107年12月18日107年臺歐專字第107120005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7日臺歐專字第10906000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11月19日臺歐專字第10911000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交易明細(見偵一卷㈣第140至154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290至299頁、易字卷㈡第9至31、79至87、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37至47、79、83至84、97至99頁)。 ⒍歐力士公司110年7月13日臺歐專字第110070001號函暨所屬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㈡第193至197、246、255頁)。 ⒎證人劉俊傑刑事撤回告訴狀(見偵一卷㈢第187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⒖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5 、 16 、 26)⒗ 告訴人潘文華 106年9月15日 以日福公司名義向和潤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92萬1,600元(告訴人潘文華以50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36萬3,139元,尚欠55萬8,461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潘文華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陳宏瑋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曹碧霞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㈡第16至18、24至25頁、偵一卷㈣第22頁正、反面、第129至130頁反面、第136至137頁、偵二卷㈡第35至36頁、審易字卷第187、190頁、易字卷㈠第144至146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和潤公司人員陳雅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二卷㈡第90頁至第91頁反面)。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汽車保險證、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存摺交易明細、分期繳款紀錄、汽車買賣契約書、被害人潘文華分期表、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款項匯入帳戶之戶名及帳號影本(見偵一卷㈡第18、21至23、29、31、38至50頁、偵一卷㈢第20、26至31頁、偵一卷㈤第2至6、93至98頁、偵二卷㈡第42至43、45至46、67、74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六、和潤公司刑事陳報狀、民事陳報狀(見偵一卷㈤第1至6、92至98頁、偵二卷㈣第149至155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00至310頁、易字卷㈡第8至9、118至119、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49至66頁)。 ⒍和潤公司民事陳報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㈡第7、235、246至247、255頁)。 ⒎證人潘文華刑事撤回告訴狀(見偵一卷㈢第120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告訴人陳宏瑋 以日全公司名義向和潤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54萬7,200元(告訴人陳宏瑋以不詳金額代償)。 ⒉被告已還21萬5,614元,尚欠33萬1,586元。 告訴人曹碧霞 以日進公司名義向和潤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41萬1,200元。 ⒉被告已還55萬6,057元,尚欠85萬5,143元。 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黃文明就附表編號⒖(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5、16、26)之三輛營業大貨車共貸得288萬元(92萬1,600元+54萬7,200元+141萬1,200元),為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返還113萬4,810元(36萬3,139元+21萬5,614元+55萬6,057元),尚保有174萬5,190元(288萬元-113萬4,810元)。 ⒗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7)⒘ 告訴人陳宏瑋 106年9月20日 以臺億公司名義向歐力士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00萬元(告訴人陳宏瑋以不詳金額代償)。 ⒉歐力士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24萬4,743元。 ⒊被告已還52萬3,800元,尚欠47萬6,200元。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100萬元,扣除已返還52萬3,800元,尚保有47萬6,200元(100萬元-52萬3,800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宏瑋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㈡第24至25頁、偵一卷㈣第129至130頁反面)。⒊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歐力士公司人員陳俊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二卷㈣第88至89頁)。 ⒋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籍資料卡、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歐力士公司票據明細表、存摺交易明細、確認書(見偵一卷㈡第30、32至37、51至52頁、偵一卷㈣第148、150頁、偵二卷㈡第59至71、75頁、易字卷㈡第23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五、刑事陳報五狀暨說明五及附件六、九、歐力士公司107年12月18日107年臺歐專字第107120005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7日臺歐專字第10906000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11月19日臺歐專字第10911000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交易明細(見偵一卷㈣第140至154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290至299頁、易字卷㈡第9至31、79至87、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37至47、79、84、97、101至102頁)。 ⒍歐力士公司110年7月13日臺歐專字第110070001號函暨所屬附表(見易字卷㈡第193至195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⒘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8)⒙ 被害人李文義 107年1月10日 以日全公司名義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375萬元(被害人李文義以100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45萬1,013元,尚欠329萬8,987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偵三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李文義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妻子吳佩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53至54頁、偵一卷㈣第29至30頁、偵二卷㈣第12至13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審易字卷第188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45至146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376頁)。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被告父親江長正、被告二姊江麗秋、被告姊夫林勳彰、鍾振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四卷第8至10、13至15、18至20、23至25頁)。 ⒋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收款明細、汽車買賣合約書、購車訂單收據、還款試算表、貨物稅完稅照證、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銀行兌現明細、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結帳清單、罰單繳款收據、新光產物保險單及收據、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支票影本(見偵一卷㈡第58至66、67至75、96至97至99頁、偵一卷㈣第32、34、36至37、42至60、66、68、70頁正反面、75至92、120、220、223頁、偵二卷㈡第119頁、偵二卷㈣第43、59、214至216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證人黃進恩刑事告訴狀暨所屬附表暨相關資料、刑事陳報狀、和昭公司107年12月27日107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8年1月22日108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他三卷第1至73頁、偵一卷㈣第178至243頁、偵二卷㈣第156至217頁、偵二卷㈤第56至59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 ⒍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19日110年度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245至246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貳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360萬元(被害人李文義以100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43萬2,970元,尚欠316萬7,030元。 告訴人黃進恩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200萬元(告訴人黃進恩以110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24萬539元,尚欠175萬9,461元。 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黃文明就附表編號⒘(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8)之三輛營業大貨車共貸得935萬元(375萬元+360萬元+20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返還112萬4,522元(45萬1,013元+43萬2,970元+24萬539元),尚保有822萬5,478元(935萬元-112萬4,522元)。 ⒙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9)⒚ 告訴人曾泛洲 107年1月10日 以臺億公司義向和昭公申辦貸款,將左列車輛定附條件買。 車牌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265萬元。 ⒉被告已還31萬8,720元,尚欠233萬1,280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偵三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曾泛洲、林継斌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妻子吳佩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聲拘字卷第28頁至第30頁反面、偵一卷㈢第33至34頁、偵一卷㈣第29至30、136至137頁、偵二卷㈣第12至13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審易字卷第186至187、190頁、易字卷㈠第144、146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376頁)。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被告父親江長正、被告二姊江麗秋、被告姊夫林勳彰、鍾振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四卷第8至10、13至15、18至20、23至25頁)。⒋ ⒋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電子收費服務代辦委託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動產抵押契約書、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支票及支票存根影本、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見聲拘字卷第32、36頁、第40頁至第44頁反面、偵一卷㈢第35、45頁、偵一卷㈣第224至226、233至235頁、偵二卷㈡第137頁至第139頁反面、141頁、偵二卷㈢第83至88、94頁、偵二卷㈣第33、54、199至201頁)。⒌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證人黃進恩刑事告訴狀暨所屬附表暨相關資料、刑事陳報狀、和昭公司107年12月27日107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8年1月22日108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他三卷第1至73頁、偵一卷㈣第178至243頁、偵二卷㈣第156至217頁、偵二卷㈤第56至59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 ⒍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19日110年度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證人林継斌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245至247、251、255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參萬參仟柒佰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告訴人林継斌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325萬元(告訴人林継斌以200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39萬880元,尚欠285萬9,120元。 告訴人黃進恩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255萬元(告訴人黃進恩以140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30萬6,693元,尚欠224萬3,307元。 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黃文明就附表編號⒙(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9)之兩輛營業大貨車共貸得845萬元(265萬元+325萬元+255元),為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返還101萬6,293元(31萬8,720元+39萬880元+30萬6,693元),尚保有743萬3,707元(845萬元-101萬6,293元)。 ⒚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0) 被害人鄭志昇 106年4月10日 以日力公司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左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400萬元(左列營業大貨車曾遭拖走,後被害人鄭志昇以不詳金額於法拍會上購回該車。)。 ⒉被告已還152萬9,303元,尚欠247萬697元。 ⒊經合迪公司陳報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169萬5,885元(貸款金額-被告已還金額-代償金額)。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400萬元,扣除已返還152萬9,303元,尚保有247萬697元(400萬元-152萬9,303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鄭志昇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鄭志昇妻子黃麗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㈡第119至122頁、偵二卷㈣第29至3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230、376頁)。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 ⒋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買賣契約書(見偵一卷㈡第125頁、偵一卷㈤第41至45頁、偵二卷㈡第161至162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三、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108年2月14日(108)合法字第0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偵一卷㈤第21至53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26至334頁、易字卷㈡第67至68、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29至33頁)。 ⒍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㈡第67至68、235、245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⒛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1) 被害人鄭志昇 106年5月12日 以日進公司名義向新鑫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曳引車貸得185萬元(被害人鄭志昇以90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104萬9,721元,尚欠80萬279元。 ⒊經新鑫公司陳報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曳引車已無欠款(欠款金額為0元)(積欠金額:貸款金額-被告已還金額-代償金額)。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185萬元,扣除已返還104萬9,721元,尚保有80萬279元(185萬元-104萬9,721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鄭志昇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鄭志昇妻子黃麗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㈡第119至122頁、偵二卷㈣第29至3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230、376頁)。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新鑫公司人員劉威廷於警詢時供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二卷㈣第86至87頁)。 ⒋車籍資料卡、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明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見偵一卷㈡第126頁、第131頁反面、偵一卷㈣第159頁、偵二卷㈡第147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二、刑事陳報五狀暨說明六及附件一、十至十一、新鑫公司刑事陳報狀、107年12月19日新鑫107(法)字第022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行109年11月12日一世貿字第00120號函暨交易明細(見偵一卷㈣第155至160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12至325頁、易字卷㈡第35至63、73至75、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23至27、7984至88、103至108頁)。 ⒍新鑫公司刑事陳報狀、刑事陳報狀暨切結書(見易字卷㈡第175至177、183至185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貳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2) 被害人鄭志昇 106年4月18日 以日全公司名義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72萬元(被害人鄭志昇以33萬4,000元代償)。 ⒉和昭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46萬9,414元(本金42萬1,282元+利息4萬8,132元)。 ⒊被告已還29萬8,718元,尚欠42萬1,282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偵三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鄭志昇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鄭志昇妻子黃麗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妻子吳佩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㈡第119至122頁、偵二卷㈣第12至13、29至30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230、376頁)。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被告父親江長正、被告二姊江麗秋、被告姊夫林勳彰、鍾振清、和昭公司人員彭勝烽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二卷㈣第84至85頁、偵四卷第8至10、13至15、18至20、23至25頁)。 ⒋汽車行車執照、汽車保險證、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車籍資料卡(見偵一卷㈡第128頁、偵一卷㈣第199至202頁、偵二卷㈡第148頁、偵二卷㈣第42、60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和昭公司107年12月27日107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8年1月22日108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偵一卷㈣第178至243頁、偵二卷㈣第156至217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 ⒍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19日110年度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245至246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玖仟零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告訴人黃進恩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5萬元(告訴人黃進恩以10萬元代償)。 ⒉和昭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9萬7,790元(本金8萬7,770元+利息1萬20元)。 ⒊被告已還6萬2,230元,尚欠8萬7,770元。 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黃文明就附表編號(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2)之兩輛營業大貨車共貸得87萬元(72萬元+15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返還36萬948元(29萬8,718元+6萬2,230元),尚保有50萬9,052元(87萬元-36萬948元)。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3) 被害人呂睿丞 107年3月8日 以千年公司名義向歐力士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80萬元(被告人呂睿丞已不詳金額代償且該車已出售)。 ⒉被告已還10萬4,700元,尚欠69萬5,300元。 ⒊歐力士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48萬2,900元(積欠金額:貸款金額-被告已還金額-代償金額)。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80萬元,扣除已返還10萬4,700元,尚保有69萬5,300元(80萬元-10萬4,700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呂睿承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㈡第153至155、166頁正反面、偵一卷㈣第129頁至第130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1、187、190頁、易字卷㈠第144、146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歐力士公司人員陳俊良於警詢時、證人即車牌000-000號營業大貨車買受人李振昌、林昆達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偵一卷㈤第110頁正反面、偵二卷㈣第88至89頁)。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籍詳細資料報表、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轉帳傳票、歐力士公司票據明細表、確認書(見偵一卷㈡第157至164、169至175、178、180至181頁、偵一卷㈣第151、153至154頁、易字卷㈡第29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五、歐力士公司107年12月18日107年臺歐專字第107120005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7日臺歐專字第10906000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11月19日臺歐專字第10911000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交易明細(見偵一卷㈣第140至154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290至299頁、易字卷㈡第9至31、79至87、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37至47頁)。 ⒍歐力士公司110年7月13日臺歐專字第110070001號函暨所屬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㈡第193至197、256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4) 告訴人蘇永隆 107年5月10日 以千年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75萬元(告訴人蘇永隆以96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22萬6,800元,尚欠152萬3,200元。 ⒊經合迪公司陳報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90萬4,286元(積欠金額:貸款金額-被告已還金額-代償金額)。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175萬元,扣除已返還22萬6,800元,尚保有152萬3,200元(175萬元-22萬6,800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蘇永隆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㈡第182至183頁、偵一卷㈣第129頁至第130頁反面、審易字卷181、187、190頁、易字卷㈠第144、146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籍資料卡、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買賣契約書、支票存根、郵政畫標儲金存款收據、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見偵一卷㈡第186至192、194至196頁、偵一卷㈤第46至50頁、偵二卷㈢第28頁、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三、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108年2月14日(108)合法字第0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偵一卷㈤第21至53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26至334頁、易字卷㈡第67至68、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29至33頁)。 ⒍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見易字卷㈡第67至68、235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5) 告訴人陳建潢 107年1月10日 以日正公司名義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33萬764元。 ⒉被告已還16萬53元,尚欠117萬711元。 ⒊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133萬764元,扣除已返還16萬53元,尚保有117萬711元(133萬764元-16萬53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建潢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1至2頁、偵一卷㈣第129頁反面至第130頁反面)。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籍資料卡、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確定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見偵一卷㈡第4至7頁、偵一卷㈢第13、15頁、偵一卷㈣第203至204、230至232頁、偵二卷㈢第49頁、易字卷㈡第105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和昭公司107年12月27日107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11月16日109年昭法字第1091116號函暨編號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10年4月9日110年昭法字第1100409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偵一卷㈢第178至243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91至115、153至163、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 ⒍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19日110年度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247、256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佰壹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8) 告訴人林継斌 107年1月22日 以真愛公司名義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365萬元(告訴人林継斌以200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43萬8,987元,尚欠321萬1,013元。 ⒊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365萬元,扣除已返還43萬8,987元,尚保有321萬1,013元(365萬元-43萬8,987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一卷㈢第83至88、102至106頁、偵一卷㈤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林継斌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33至34頁、偵一卷㈣第136至137頁、易字卷㈠第144、146頁)。 ⒊證人即臺億公司會計王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一卷㈢第77至82頁)。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見偵一卷㈢第36、39、55頁、偵一卷㈣第205至207、236至238頁、偵二卷㈢第76至81、95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和昭公司107年12月27日107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偵一卷㈣第178至243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 ⒍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19日110年度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247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壹仟零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9 、 30) 告訴人范鑫龍 107年6月29日 以日國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附表編號(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9、30)之兩輛營業大貨車共貸得148萬7,469元。 ⒉被告共還8萬7,300元,尚欠140萬169元。 ⒊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共貸得148萬7,469元,扣除已返還8萬7,300元,尚保有140萬169元(148萬7,469元-8萬7,300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范鑫龍於警詢時、證人即告訴人甘紹廷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偵二卷㈢第133至134、168至169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 ⒊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籍資料卡、汽車駕駛執照、汽車行車執照、汽車保險證、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明書、還款明細(見偵二卷㈢第135至136、139至147、170、173至178、180至182、184至185頁、偵二卷㈤第18、24頁)。 ⒋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三、刑事陳報五狀暨說明七及附件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士林分行110年3月30日合金北士林字第1100000759號函暨歷史交易明細、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見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26至334頁、易字卷㈡第67至68、125、127、131至137、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29至33、79、86、95至96頁)。 ⒌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㈡第67至68、235、247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壹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告訴人甘紹廷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1) 告訴人陳清輝 107年5月10日 以千年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70萬元(告訴人陳清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其以約70萬元從融資公司贖回該營業大貨車)。 ⒉被告已還10萬1,140元,尚欠159萬8,860元。 ⒊經合迪公司陳報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152萬2,354元。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170萬元,扣除已返還10萬1,140元,尚保有159萬8,860元(170萬元-10萬1,140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清輝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二卷㈢第186至187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易字卷㈠第145至146頁、易字卷㈢第229、376頁)。 ⒊證人即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連帶保證人呂子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偵二卷㈤第65頁正反面)。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見偵二卷㈢第188至197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三、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見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26至334頁、易字卷㈡第67至68、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29至33頁)。 ⒍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見易字卷㈡第67至68、235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2、109年度偵字第2663號追加起訴、 109年度偵字第9252號移送併辦) 告訴人黃進恩 107年1月10日 以臺億公司名義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365萬元(告訴人黃進恩以198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43萬8,987元,尚欠321萬1,013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三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偵七卷第7至9頁、第137頁至第139頁反面、第143至145頁、第161頁正反面、偵八卷第5頁至第7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218至222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妻子吳佩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王益順於警詢時、證人即告訴人陳岳勇於偵訊時、證人湯麗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㈣第12至13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偵七卷第29至33、189至191頁、偵八卷第19至23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376頁)。 ⒊證人即被告父親江長正於警詢時、被告二姊江麗秋、被告姊夫林勳彰、鍾振清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偵四卷第8至10、13至15、18至20、23至25頁、偵七卷第17至19、137頁、第139頁正反面)。 ⒋臺億交通關係企業委託服務書暨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手寫委託書、汽車買賣契約書、支票影本、電子發票證明聯、車籍資料卡、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汽車行車執照、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指認黃文明行動電話螢幕翻拍照片(見偵二卷㈣第16、31至32、35、64頁、第67頁至第68頁反面、第190至198頁、偵七卷第35、37、39、41至51、53、55、153頁、偵八卷第25、27頁、第35頁正反面、第37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刑事陳報六狀、證人黃進恩刑事告訴狀暨所屬附表暨相關資料、刑事陳報狀、和昭公司108年1月22日108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1月6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116號函暨所車牌000-0000號相關資料、109年3月10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310號函暨車牌000-00號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他三卷第1至73頁、偵二卷㈣第156至217頁、偵二卷㈤第56至59頁、偵七卷第151頁至第155頁反面、偵八卷第33至37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79、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203、207頁)。 ⒍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19日110年度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23、245至246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陸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210萬元(告訴人黃進恩以114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25萬2,565元,尚欠184萬7,435元。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340萬元(告訴人黃進恩以190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40萬8,917元,尚欠299萬1,083元。 告訴人黃益順移送併辦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00萬元(告訴人黃順益以72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12萬267元,尚欠87萬9,733元。 告訴人陳岳勇 追加起訴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95萬元(告訴人陳岳勇以72萬元代償)。 ⒉和昭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於107年2月至6月已歸還1萬5,730元,尚欠93萬4,270元。 ⒊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95萬元,扣除已返還1萬5,730元,尚保有93萬4,270元(95萬-1萬5,730元)。 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黃文明就附表編號(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2、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之四輛營業大貨車共貸得1110萬元(365萬元+210萬元+340萬元+100萬元+95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返還123萬6,466元(43萬8,987元+25萬2,565元+40萬8,917元+12萬267元+1萬5,730元),尚保有986萬3,534元(1110萬元-123萬6,466元)。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3) 告訴人黃進恩 105年12月22日 以千年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動產抵押。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400萬元(告訴人黃進恩以不詳金額代償)。 ⒉被告已還211萬9,320元,尚欠188萬680元。 ⒊經合迪公司陳報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125萬4,434元(積欠金額:貸款金額-被告已還金額-代償金額)。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400萬元,扣除已返還211萬9,320元,尚保有188萬680元(400萬元-211萬9,320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三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妻子吳佩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二卷㈣第12至13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376頁)。 ⒊證人即合迪公司人員陳高鴻、被告父親江長正、被告二姊江麗秋、被告姊夫林勳彰、鍾振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㈣第81頁正反面、偵四卷第8至10、13至15、18至20、23至25頁)。 ⒋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還款明細(見偵二卷㈣第18、40頁、偵二卷㈤第19、32至35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三、證人黃進恩刑事告訴狀暨所屬附表暨相關資料、刑事陳報狀、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見他三卷第1至73頁、偵二卷㈤第56至59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26至334頁、易字卷㈡第67至68、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29至33頁)。 ⒍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㈡第67至68、235、245至246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4) 告訴人黃進恩 107年1月10日 以日力公司名義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255萬元(告訴人黃進恩以140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30萬6,693元,尚欠224萬3,307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三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妻子吳佩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二卷㈣第12至13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376頁)。 ⒊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汽車保險證、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汽車行車執照、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二卷㈣第17、37至38、73至74頁反面、205至210頁)。 ⒋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證人黃進恩刑事告訴狀暨所屬附表暨相關資料、刑事陳報狀、和昭公司108年1月22日108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他三卷第1至73頁、偵二卷㈣第156至217頁、偵二卷㈤第56至59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 ⒌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19日110年度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245至246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參萬肆仟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340萬元(告訴人黃進恩以190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40萬8,917元,尚欠299萬1,083元。 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黃文明就附表編號(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4)之兩輛營業大貨車共貸得595萬元(255萬元+34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返還71萬5,610元(30萬6,693元+40萬8,917元),尚保有523萬4,390元(595萬元-71萬5,610元)。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5) 告訴人黃進恩 106年10月16日 以昌盛公司名義向和潤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348萬元(告訴人黃進恩以不詳金額代償)。 ⒉被告已還91萬854元,尚欠256萬9,146元。 ⒊歐力士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104萬3,766元(積欠金額:貸款金額-被告已還金額-代償金額)。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348萬元,扣除已返還91萬854元,尚保有256萬9,146元(348萬元-91萬854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三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妻子吳佩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二卷㈣第12至13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376頁)。 ⒊證人和潤公司人員陳雅柔、被告父親江長正、被告二姊江麗秋、被告姊夫林勳彰、鍾振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㈣第90頁至第91頁反面、偵四卷第8至10、13至15、18至20、23至25頁)。 ⒋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汽車買賣合約書、指定付款同意書(見偵二卷㈣第21、48、75至77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六、證人黃進恩刑事告訴狀暨所屬附表暨相關資料、刑事陳報狀(見他三卷第1至73頁、偵二卷㈤第56至59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00至310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49至66頁)。 ⒍和潤公司民事陳報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㈡第7、235、245至246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6) 告訴人黃進恩 106年7月6日 以日力公司名義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80萬元(告訴人黃進恩以80萬元代償)。 ⒉和昭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143萬5,104元(本金108萬2,448元+利息35萬2,656元)。 ⒊被告已還71萬7,552元,尚欠108萬2,448元。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180萬元,扣除已返還71萬7,552元,尚保有108萬2,448元(180萬元-71萬7,552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三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妻子吳佩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二卷㈣第12至13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376頁)。 ⒊證人被告父親江長正、被告二姊江麗秋、被告姊夫林勳彰、鍾振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四卷第8至10、13至15、18至20、23至25頁)。 ⒋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二卷㈣第22、39、62、71至72、176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證人黃進恩刑事告訴狀暨所屬附表暨相關資料、刑事陳報狀、和昭公司108年1月22日108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他三卷第1至73頁、偵二卷㈣第156至217頁、偵二卷㈤第56至59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79、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 ⒍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19日110年度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245至246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7) 告訴人黃進恩 106年2月16日 以千年公司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左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83萬3,300元(告訴人黃進恩以62萬元代償)。 ⒉和昭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122萬400元(本金85萬3,680元+利息36萬6,720元)。 ⒊被告已還97萬6,320元,尚欠85萬3,680元。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183萬3,300元,扣除已返還97萬6,320元,尚保有85萬6,980元(183萬3,300元-97萬6,320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述(見偵三卷第6至8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妻子吳佩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述(見偵二卷㈣第12至13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376頁)。 ⒊證人被告父親江長正、被告二姊江麗秋、被告姊夫林勳彰、鍾振清於警詢時供述(見偵四卷第8至10、13至15、18至20、23至25頁)。 ⒋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確認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見偵二卷㈣第24、34、181至182、211至213頁、易字卷㈡第115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證人黃進恩刑事告訴狀暨所屬附表暨相關資料、刑事陳報狀、和昭公司108年1月22日108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11月16日109年昭法字第1091116號函暨編號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10年4月9日110年昭法字第1100409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他三卷第1至73頁、偵二卷㈣第156至217頁、偵二卷㈤第56至59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79、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91至115、153至163、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 ⒍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19日110年度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245至246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陸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8) 告訴人黃進恩 106年1月19日 以真愛公司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左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270萬元(告訴人黃進恩以96萬元代償)。 ⒉和昭公司曾函覆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188萬9,215元(本金166萬3,979元+利息22萬5,236元)。 ⒊被告已還103萬6,021元,尚欠166萬3,979元。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270萬元,扣除已返還103萬6,021元,尚保有166萬3,979元(270萬元-103萬6,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三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妻子吳佩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二卷㈣第12至13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376頁)。 ⒊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二卷㈣第25、47、55、69至70、185至186頁)。 ⒋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證人黃進恩刑事告訴狀暨所屬附表暨相關資料、刑事陳報狀、和昭公司108年1月22日108年和昭字第0000000號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他三卷第1至73頁、偵二卷㈣第156至217頁、偵二卷㈤第56至59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79、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 ⒌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19日110年度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245至246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參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9至 42) 告訴人黃進恩 105年6月14日 以臺億公司名義向新鑫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9至42之四輛車輛共貸得1000萬元(就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9至42之四輛營業大貨車有告訴人黃進恩之合夥人何清安以333萬元代償)。 ⒉被告就各車輛分別已還108萬5,400元,共還434萬1,600元(108萬5,400元X4輛車),尚欠565萬8,400元。 ⒊經新鑫公司陳報被告就左列營業大貨車尚欠79萬5,600元。 ⒋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共貸得金額1000萬元,扣除已返還434萬1,600元,尚保有565萬8,400元(1000萬元-434萬1,600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三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妻子吳佩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黃進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二卷㈣第12至13頁、偵二卷㈤第14至15頁、易字卷㈡第389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376頁)。 ⒊證人被告父親江長正、被告二姊江麗秋、被告姊夫林勳彰、鍾振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四卷第8至10、13至15、18至20、23至25頁)。 ⒋車籍資料卡、汽車行車執照、汽車保險證、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見偵二卷㈣第26至29、36、44至46、56至58、63、135至138頁)。 ⒌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二、刑事陳報五狀暨說明八及附件十二、證人黃進恩刑事告訴狀暨所屬附表暨相關資料、刑事陳報狀、新鑫公司刑事陳報狀、108年1月4日新鑫108(法)字第002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交易明細(見他三卷第1至73頁、偵二卷㈣第131至138頁、偵二卷㈤第56至59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69、312至325頁、易字卷㈡第35至63、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19、23至27、79、86、109至110頁)。 ⒍新鑫公司刑事陳報狀暨切結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詢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㈡第35至37、175至177、187-1至187-3、245至246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年7月4日 以日進公司名義向新鑫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105年6月27日 以日國公司名義向新鑫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105年6月14日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3) 告訴人王文治 107年1月10日 以日國公司名義向和昭公司申辦貸款,並將右列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 車牌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⒈被告黃文明就左列營業大貨車貸得155萬元(告訴人王文治以103萬元代償)。 ⒉被告已還18萬6,421元,尚欠136萬3,579元。 ⒊犯罪所得之說明: 被告實際貸得金額155萬元,扣除已返還18萬6,421元,尚保有136萬3,579元(155萬元-18萬6,421元)。 ⒈被告黃文明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偵三卷第6頁至第8頁反面、審易字卷第180至186、189至190頁、易字卷㈠第129至143、146、189至197頁、易字卷㈡第384至390頁、易字卷㈢第229至37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王文治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他四卷第85頁至第86頁反面)。 ⒊汽車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汽車行車執照、費用明細表、保管書、貸款申請表、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7年8月1日宜院麗107司執壬字第12001號函、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見他一卷第33至42、74至77、80頁、第88頁正反面)。 ⒋被告刑事陳報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二狀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刑事陳報三狀、刑事陳報四狀暨附表及附件一、證人王文治刑事告訴狀、和昭公司108年1月10日108年昭法字第1080110號函暨車牌000-0000號相關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8年1月31日合金南桃園字第1080000264號函暨交易明細、109年6月11日109年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所屬附表及相關資料(見他四卷第1至42、73至77、89至116頁、易字卷㈠第224至230、268至279、336至402頁、易字卷㈡第283頁、易字卷㈢第13至22頁)。 ⒌和昭公司109年6月1日109年度昭法字第1090611號函暨附表、110年7月19日110年度昭法字第1100719號函暨相關資料(見易字卷㈠第336至338頁、易字卷㈡第209至211頁)。 黃文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