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艾爾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震緯、羅則麟(原名:羅列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艾爾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震緯 被 告 羅則麟(原名羅列峯) 陳雅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6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