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崔中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崔中中之出生年月日欄內原記載「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崔中中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53年6 月25日」,惟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出生年月日欄內誤載為「民國52年6 月25日」,然其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均為正確記載,並未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故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