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 原告
- 銘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祥瑞
- 被告
- 林溱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㈠。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溱寬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36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