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銘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劉祥瑞、林溱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銘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祥瑞 被 告 林溱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㈠。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溱寬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369號 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