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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姿秀

原告
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科華
被告
鍱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明德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原告指稱因被告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經本院分案室查詢,未見被告涉犯刑事案件繫屬至本院,顯未據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尚未起訴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亦無從命其補正,自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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