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 告 趙雅齡 被 告 黃子宴 美祺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詢結果,為本件原告已向該署對於本件被告黃子晏及第三人曾美祺提起告訴,現由該署偵辦中等情,此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網路資料查詢申請表1 紙在卷足佐,是本件相關之刑事訴訟尚未繫屬於本院,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程序上自屬不合法,應刑事訴訟法第502 第1 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