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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家祥陳布衣陳炫谷

原告
林炳光
被告
劉家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劉家宏因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63號(原案號: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炳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關於被告劉家宏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110 年11月18日為無罪諭知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此部分之訴。其此部分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張佑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95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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