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柏嘉陳韋如涂偉俊

原告
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琳
訴訟代理人
黃中農
被告
簡君國

謝佳霖

郭志旭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926號、110年度易字第9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