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琳、簡君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原 告 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琳 訴訟代理人 黃中農 被 告 簡君國 謝佳霖 郭志旭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926號、110年度易字第9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