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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劉為丕陳炫谷陳昭仁

  • 當事人
    游月碧柳家承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游月碧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被  告  柳家承 羅心怡 梁宇恩 被  告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3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柳家承、羅心怡、梁宇恩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9 年4 月29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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