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 原告
- 余澤文
- 原告
- 林瑤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理銘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晴文律師
- 被告
- 孫文斌
鐵汗運輸行即魏嘉宏
陳鴻祥
上列被告孫文斌、陳鴻祥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73號),經原告余澤文、林瑤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被告鐵汗運輸行即魏嘉宏雖非本件刑事被告,但依原告余澤文、林瑤琪所陳,乃被告孫文斌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則原告余澤文、林瑤琪就本案一併對鐵汗運輸行即魏嘉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而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