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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江德民廖奕淳吳天明

原告
李子榮
原告
李庭光 同上
原告
李庭葳 同上
原告
共同訴訟代
原告
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告
宜津水產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黃裕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子榮、李庭光、李庭葳對被告宜津水產有限公司、黃裕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許珈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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