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 原告
- 李子榮
- 原告
- 李庭光 同上
- 原告
- 李庭葳 同上
- 原告
- 共同訴訟代
- 原告
- 理人 林明信律師
- 被告
- 宜津水產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定
- 代理人
- 黃裕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子榮、李庭光、李庭葳對被告宜津水產有限公司、黃裕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