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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宏任曾淑君徐雍甯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斌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郭明翰律師

官振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志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業於111年11月18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徐雍甯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9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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