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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陳郁融

  • 當事人
    莊金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金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0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含袋毛重零點伍柒伍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金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195號簽結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含袋毛重0.5754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毛重0.55公克應予更正),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 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莊金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25號為緩起訴 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緩起訴期間自109年8月19日起至111年2月18日止,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因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情形,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 字第29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本案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結晶1包, 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前含袋毛重0.5754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09-LL118)、職務報告、查獲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毒品檢體送驗紀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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