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鴻炎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緝字第304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鴻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2月27日以108年度訴緝字第30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制式手槍29支及子彈143顆,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而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同條例所稱槍砲,包括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則包括供各式槍砲使用之子彈在內。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108年2月27日以108年度訴緝字第30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制式槍枝29支,經送鑑驗,均具殺傷力;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制式子彈143顆,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2年12月31日刑警鑑字第3782號鑑驗通知書附卷為憑,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之制式槍枝29支及制式子彈143顆確係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廠牌 口徑 種類 數量 形式 是否具殺傷力 0000000000-000000000 Jennings firearms 0.38吋 半自動手槍 5 59型 良好,認具殺傷力 0000000000-0000000000 Jennings firearms 0.38吋 半自動手槍 3 48型 良好,認具殺傷力 0000000000-0000000000 Jennings firearms 0.38吋 半自動手槍 3 38型 良好,認具殺傷力 0000000000-0000000000 Davis industries 0.38吋 半自動手槍 7 P-380型 良好,認具殺傷力 0000000000-0000000000 Lorcin 0.38吋 半自動手槍 6 L380型 良好,認具殺傷力 0000000000-0000000000 Haritage 0.38吋 輪轉手槍 2 良好,認具殺傷力 0000000000 E & R INC. 0.38吋 半自動手槍 1 PPL 良好,認具殺傷力 0000000000 Remington 0.38吋 半自動手槍 1 良好,認具殺傷力 0000000000 Grendel INC. 0.38吋 半自動手槍 1 P-10 良好,認具殺傷力 附表二: 廠牌 口徑 數量 是否具殺傷力 備註 美國WINCHESTER公司 0.38吋 46 具殺傷力 美國WINCHESTER公司 0.38吋 12 具殺傷力 轉輪槍用彈 美國Winchester-Western公司 0.38吋 5 具殺傷力 美國Remington-Peters公司 0.38吋 44 具殺傷力 韓國Patton and Morgan公司 0.38吋 17 具殺傷力 美國Federal Cartridge公司 0.38吋 13 具殺傷力 美國Smith & Wesson公司 0.38吋 1 具殺傷力 美國Speer公司 0.38吋 1 具殺傷力 美國Remington Arms公司 0.38吋 1 具殺傷力 子彈標記為FRONTIER 380 AUTO 0.38吋 1 具殺傷力 義大利Giulio Fiocchi Lecco公司 0.38吋 1 具殺傷力 德國Gustav Genschow公司 0.38吋 1 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