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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陳囿辰姚懿珊羅文鴻

  • 當事人
    何謝秀利蔡仁欽錦泓運通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何謝秀利 被 告 蔡仁欽 被 告 錦泓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壢交簡字第251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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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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