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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2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劉美香王兆琳林述亨

原告
陳建霖
被告
吳 威
被告
昇敏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小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林述亨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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