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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219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翁健剛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威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9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威景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威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以獲取所需,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及生活之不便,且其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㊀101年度壢簡字第12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㊁104年度簡字第314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確定;㊂107年度簡上字第162號判決處罰金2,000元確定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其重蹈前愆,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尚非全無悔意,且其所竊得之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見偵字卷,第20、33頁),並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竊之地點、所竊得物之種類、價值,被告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字卷,第7頁),及其前經鑑定患有儲物症(參見卷附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2號判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9768號
  被   告 黃威景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
             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威景於民國111年6月23日2時3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
    路000號前時,因見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宋軒君所有價值共新臺幣1,700
    元之外送箱1個、充電線1條,得手後旋即騎車逃逸。嗣經宋
    軒君發現遭竊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贓物。
二、案經宋軒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威景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宋軒君證述屬實,且有監視器檔案光碟及截圖4張
    與照片3張、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自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邱文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文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219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